第228章 不告知?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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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道路交通暫行規則已經廢止,就算它沒有廢止,但是它的內容跟道路交通標誌國標產生衝突,那肯定也是要按照國標來的。
你什麼等級?放著國標不用用自己的,就顯你能是吧?
“雖然1981年的道路交通暫行規則已經廢止,但是並不代表其確認的交通標誌就無效。”
郭天啟當然不可能什麼都不說,如果在這裡做了讓步,那接下來就可以直接判決了:
“對於暫行規則附件中確定的部分交通標誌,我市交通管理部門多年來一直沿用,並且將交通標誌安裝在了規劃好的位置。
不能因為原告杜安良對交通標誌不熟悉,就此否認交通標誌的效力。
交通標誌存在的目的,就是讓司機們知道,在這個路段可以怎麼樣不可以怎麼樣。
而在本案的xx路與xx路段,在道路交通規劃中被劃分為部分大型車輛的禁行區域,禁行標誌放在那裡只是為了給司機們起到一個提醒作用。
只要其提醒和指導的目的達到,那麼駕駛員就應當在相應的禁行路段繞行,不能因為駕駛員的無知,就認定駕駛員無需承擔責任。”
誒,你還別說,雖然說的有點瑕疵,但這話還真有點道理。
犯了錯就是犯了錯,不能因為你不知道就說你沒犯錯。
“被告的發言有道理。”
任真附和了一句,讓郭天啟滿意的點頭,旋即立即意識到不對。
他站在我的對立面,會這麼好心覺得我說的有道理?
“但是被告忽略了的是,除了交通標誌,司機們並沒有其他渠道可以得知,xx與xx路口路段是某些大型車輛不能駛入的。
如果你們這個交通標誌是國標中42種禁行標誌中任何一種,司機如果不認識,闖了限行,那是司機自己的問題。
但是你們在那立了個廢止了好多年的標誌,要求司機們透過這個可能比他們年紀還大的無效標誌,來判斷出這個路段是禁行的,是不是太過強人所難了呢?”
“就是就是!”
杜安良在一旁小聲附和了一句。
這也就是我們老闆人好,要真讓我自己繳這個罰款,我們全家未來倆月都得勒緊褲腰帶過日子。
“被告還有要說的嗎?”
到了這裡,這個爭議點已經沒什麼討論的必要了。
光是以一個廢止了的交通標誌,宋雅君都覺得幾乎可以殺死比賽了。
“沒有了。”
苗一雄和郭天啟對視一眼,只能搖頭。
“那原告這邊繼續。”
法庭辯論走到這裡,任誰都能看出來,西城區交通隊確實是不佔理的。
而且現在還沒有進行到本案最大的爭議點,一百多次違章都沒有通知一次,就算這個交通標誌是有效的,司機闖了限行確實有錯,難道這交通隊的工作就沒有一點失誤嗎?
“根據我國道理交通安全法以及A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辦法,第一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執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
西城區交通隊記錄了杜安良未處理的違法行為高達一百零五次,卻從未履行過其‘書面告知’義務。”
剩下的兩個爭議點存在交叉,任真索性一次性全部說出來了:
“根據道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當按照該規定第八條做出處罰決定,也即製作簡單程式處罰決定書。
可事實上,西城區交通隊只給杜安良出具了二十四次違法記錄的處罰決定書。
無論是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還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