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不告知?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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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安良無意間發現違章後去交通隊進行處理,卻沒有收到全部違章的處罰決定書,原告方認為被告的執法行為都違反了法定程式。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等重要,如果連執法的程式都不合法,作為被處罰一方,又怎麼能從內心認可這樣的處罰呢?”
“沒有對他所有的違章出具處罰決定書,是因為電子資訊卡上只能記錄二十四條違法資訊,不是我們不給他出。”
郭天啟覺得很是委屈:“電子資訊卡上沒有記錄的,我們系統上打不出來行政處罰決定書,所以我們都是讓他們去銀行繳罰款,然後給他們開繳款證明。”
“被告內部的系統存在何種侷限,又或者是存在何種漏洞,這不是身為普通老百姓的杜安良應該考慮的,也不是他能考慮的。”
任真反唇相譏:“作為一名司機,他只知道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只要他去處理違章,那交通隊就應該給他出具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書。
至於你們系統為什麼開不出來,那是你們內部應該處理的問題,不能拿開不出來作為程式違法的藉口。
更不要說,在長達五個月高達百餘次的違章產生過程中,被告從未採取任何行為,履行其對原告的‘書面告知’義務。
不按規定告知在先,不按規定出具決定書在後,原告方認為,這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是一個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出現的行為。”
雖然同為掌握了國家公權力的單位,但此時法官們看向苗一雄和郭天啟的眼神都不太友好。
他們從來沒有像現在一樣,沒有絲毫動搖的同意律師的觀點。
你們系統到底是個什麼情況,只有你們自己知道,那一百多次都記下了,開決定書的時候開不出來,就是你們的不對!
還有這個不履行告知義務,你們以為還是那個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年代嗎?
現在就算是判人死刑,還得讓人家死個明明白白呢。
“我們告知了。”
苗一雄忍不住反駁了一句,然後氣勢瞬間弱了下來,有些無力的說道:
“只不過我們是在手機程式上告知的”
“手機程式告知這種方式,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告知’方式的一種嗎?”
任真反問道。
是嗎?不是嗎?
苗一雄和郭天啟都回答不上來。
“被告出庭代表,你們對本案還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地方?”
看他們又開始沉默,宋雅君知道他們掙扎不動了。
“沒有了。”
郭天啟看看苗一雄,兩人相繼搖頭。
“那原告方,你們可以最後陳述一下。”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原告杜安良在同一位置違法一百零五次,按照規定就應該接受一百零五次的處罰,我們對此是認可的,所以杜安良已經去到交通隊,把這一百零五次的違章全部處理完畢。
但是從法理上看,一個司機能夠違法一百零五次,並且還是在同一地點,如果不是司機屢教不改,那麼就是交通管理的某個環節出了問題。”
任真看向對面的被告席:“而在本案中,杜安良壓根就不知道他違章了,他能是屢教不改嗎?被告西城區交通隊都沒有讓他知道他犯錯誤了,他又該怎麼糾正錯誤呢?我想顯然不能。
我國設立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最終目的都是維護交通秩序,而非處罰,處罰只是為了實現目的的附屬手段罷了。
本案中杜安良被電子眼拍下違章之後,被告應當透過電話、簡訊甚至是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車主送達罰單,這樣不僅是在保障車主的知情權,更是確保非現場執法的執法效率得到保證。
或許真的像被告所說,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