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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制向父權制高階階段過渡期間,尚存在著一種兄弟共一妻或一夫共姊妹的所謂&ldo;普那路亞&rdo;(punaa)婚制,過去將之納入氏族產生以前或母系氏族時期婚姻形態序列。但這種婚姻家庭形態較為複雜,得具體分析。在民族調查材料中,兄弟共妻的家庭,妻子必須隨夫姓,子女從男方,兄弟間比較平等,而長兄格外受到尊敬,兄弟亦不必固守一妻,可以自尋交偶物件1。顯然屬於父系氏族時期婚制的變態。另外,儘管近現代少數民族中存在著若干姊妹共夫的家庭,一般以女方為主,諸妻地位平等,子女隨女方姓,但只不過是母系婚制的一種補充,與中國古史傳說中的一夫妻女方姊妹不能等同,完全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
《易&iddot;歸妹》雲:&ldo;歸妹以娣。&rdo;娣謂女弟,歸妹謂嫁女,是姊妹嫁離本族,同嫁一丈夫,自是父系氏族社會產生已久事。又《史記&iddot;五帝本紀》謂&ldo;堯乃以二女妻舜。&rdo;《列女傳》謂此二女&ldo;娥皇為後,女英為妃。&rdo;《孟子&iddot;萬章上》記舜弟象強令&ldo;二嫂使治朕棲。&rdo;可謂是典型的&ldo;普那路亞&rdo;兄弟共妻和姊妹共夫,但女性的崇高地位是絲毫不見的。《禮記&iddot;檀弓》有云:&ldo;舜葬於蒼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rdo;舜所享一夫多妻的特權,還並非僅限於二女。可見&ldo;普那路亞&rdo;婚制實屬父系氏族社會從低階階段向高階階段過渡時期出現的現象。
父系氏族社會向父權制階級社會轉移,是人類歷史上社會變革的深化,反映於婚姻形態,則是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個體家庭或父權家長制下的大家庭。與此同時,也會出現一些變態婚,如兄弟共妻、姊妹同夫,以及性質特殊的一夫多妻等等。
父系制的深化,是女性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但其變革過程並非一帆風順很快完成,在很長時期內,原母系制的遺風猶存,並每以頑強的、非流血的各種形式進行維持和爭抗。據調查,在許多民族的婚俗方面,不同程度地遺留有這兩者之間爭鬥的痕跡。我國境內的壯、瑤、侗、傣、苗、彝、黎、布依等少數民族,以及個別地區的漢族居民,有&ldo;不落夫家&rdo;的婚俗,女子初嫁後,又立即返回孃家長住,直至懷孕臨產前才到夫家落戶。在一些少數族中,&ldo;不落夫家&rdo;的婦女,在家鄉趕集、歌圩、串親戚中,可與其他男子較為自由地社交往來,甚至效田野雲雨之交歡,稱為&ldo;趕表&rdo;或&ldo;放寮&rdo;。這是女性為維護其在婚姻制度中的主權,同以男子佔據主導地位的個體婚進行頑強反抗的方式之一1。而男子為實行&ldo;從夫制&rdo;,也採取了各種與之對抗的婚姻形式,如&ldo;戴假殼&rdo;的習俗。貴州省鎮寧一帶的布依族,姑娘婚後不落夫家,少則一、二年,多則三、五年,甚至十來年,這期間,新娘的裝束同未婚少女一樣,有權參加趕表社交活動,僅在農忙季節或節日由男家接到婆家住三、五天。但男家在女子不落夫家期間,可以秘密做一頂狀如簸箕的帽架,選擇吉日,讓丈夫的母親、嫂嫂或親戚中兩個中年婦女悄悄攜上,溜到女家,強行解開新娘髮辮,硬把此假殼戴其頭上。新娘有權反抗掙逃。戴假殼成功,則新娘就必須到男家長住了2。
此外,又如&ldo;搶婚&rdo;習俗,《易》屯卦六二有云:&ldo;屯如遭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rdo;,記一夥人乘馬盤桓道上,不是幹搶劫的勾當,而是舉行搶親婚配的儀式。今雲南佤族個別地區猶見搶婚遺風。一對情侶私下約定搶婚的時間和地點,屆時男方約幾位強壯青年前往埋伏,姑娘藉故前往,被搶時姑娘佯裝呼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