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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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一根豎著的杆子在失去平衡而開始幌動時,人們說:“這杆子可以向右,也可以向左倒下。”但是這個可以只有一種主觀的意義,實際上只是說“從我們所知的資料看”'杆子可以向左或向右倒下';因為在客觀上'這杆子'一開始傾斜的時候,下跌的方向就已必然的被決定了。因此,'人'自己意志的決斷也只是在這意志的旁觀者,自己的智力看來才不是被決定的,同時只是相對地在主觀上,也就是對認識的主體說才不是被決定的。與此相反,在決斷自身和在客觀上,在擺在眼前的每一選擇當前如何抉擇,是立即被決定了的,必然的;不過這種決定性只是由於繼起的抉擇才進入意識罷了。我們甚至還可為這一點獲得一個經驗上的例證,例如:當我們已面臨一個困難而重大的選擇時,還需要一個尚未出現而只是可望出現的條件'才能作出決斷',以致我們在目前還不能有所作為而不得不暫取消極的'觀望'態度。這時我們就考慮如果容許我們自由行動而作出決斷的那些情況出現了,我們會怎樣下決心'的問題'。在一些'可能的'抉擇中,一般是理性上有遠見的考慮會要為某一決心多說些幫襯的話,而直接的嗜慾好惡又要為另一決心多說些好話。當我們還在被迫採取消極'觀望'態度時,看起來很象理性方面會要佔優勢似的;不過我們也能預見到當行動的機會到來時,另外那一方面將有多大的吸引力。在這機會未到來以前,我們使勁用贊成和反對的冷靜思考把雙方的動機放在光線最強的焦點上,以便每一方面的動機都能以它全部的威力影響意志,以便時機一到不致由於智力方面考慮的不周而誤導意志於歧途。不致使意志作出倘是在一切'動機'平衡地起作用時不會作出的決斷。但是這樣明確地把方向相反的動機展示出來已經就是智力在作選擇時所能做的一切了。至於'人自己'真正的決斷,智力也只能以一種緊張的好奇心消極地靜待其出現,正如一個人的智力是這樣去看別人的意志的決斷一樣。因此,在智力看來,從智力的立足點出發,'理欲'雙方的決斷必然是有同等可能性的,而這就正是經驗上的意志自由這一假象。在經驗上,一個決斷誠然完全是作為一件事的最後分曉而進入智力的領域的,但是決斷還是從個體意志的內在本性中,從悟知性格在意志和當前動機的衝突中產生的,從而也是以完整的必然性而產生的。這時,智力除了從各方面鮮明地照亮一些動機的性質之外,再不能有所作為。智力不能決定意志本身,因為意志本身,如我們所看到的,完全不是智力所能達到的,甚至不是智力所能探討的。
如果一個人在相同的情況之下能夠這一次是這樣做,而另一次又是那樣做;那麼,他的意志本身必然是在這兩次之間已經變了,從而意志也就必然是在時間中的了,因為只有在時間中才有“變”的可能。如果真是這樣,那麼,要麼是意志即一種現象,要麼時間即自在之物的一個屬性。依此說來,則有關個別行為是否自由的爭論,有關不受制於內外動機的絕對自由的爭論圍繞著的'問題'就只是意志是否在時間中的問題了。如果意志是自在之物,超乎時間和根據律的每一形式之外,正如既有康德的學說,又有我的全部論述把它肯定為必然如此的那樣;那麼,不僅是每一個體必然要在同一情況之下經常以同樣的方式行動,不僅是每一惡行都是這一個體必然要做而不能自禁的無數其他惡行的可靠保證,而且是如康德所說的,只要驗知性格和動機全部都是已知的,則人在將來的行藏動靜也就可以和日蝕月蝕一樣的事先計算出來。和大自然忠於自己的原則而有一貫性相同,'人的'性格也是如此。每一個別行為必須按性格而發生,和每一'自然'現象必須按自然律而出現是一樣的。如在第二篇裡已指出過的,自然現象中的原因和行為中的動機都只是一些偶然原因。意志,它的顯現既是人的全部存在和生命,就不能在個別場合'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