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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出土的古代筮佔數列符號,自張政烺先生真正釋讀出後,發現已不少,早起可追溯到新石器時代晚期,下至戰國時期,屬之商代者,在殷墟王邑及山東平陰朱家橋遺址均有出土,年代為晚商時期2。晚商的筮佔數列符號主要見諸陶器、陶範、磨石、甲骨之上,學者多有董理闡發3。商代筮佔中出現的數字,今已知有一、五、六、七、八、九,筮數形式有六個爻的重卦,三個爻的單卦及四個爻者。其易卦的爻變均是在上卦相同的條件下,下卦各爻皆可變,變卦既可將奇數變偶數(陽變陰),偶數變奇數(陰變陽),也可奇數變奇數(陽變陽),偶數變偶數(陰變陰),均比《周易》顯得原始而靈活1。殷墟甲骨上所見筮數見下表:
如上示,三爻的單卦只見於一期武丁時,以後又推演出四爻及六爻的重卦,晚期形式主要為六爻,顯示了筮佔由簡而繁複的發展過程。另外,這些筮佔似已萌發類於《周易》的奇陽(一)偶陰(一)的陰陽數術觀念,特別是三爻和六爻的卦畫形,頗可與《周易》相應卦畫、卦名參照,表明《周易》的形成過程中似吸收了商人筮佔法而有其新釋及淘汰。再者,卜龜上的&ldo;九六&rdo;爻數,或可對文獻說的&ldo;文王廣六十四卦,著九六之爻&rdo;作出修正,證明商人筮佔與《周易》實一脈相承。卜龜上的一組五列平行短線符號似屬當時存在的另一種數佔法,有學者疑與《太玄》有淵源關係,不失為較具啟發意義之說。
應指出者,這些記有筮數的骨料均是卜用的甲骨,有的還兼記卜辭,反映了卜與筮的結合。李學勤先生曾分析西周甲骨上有在卜兆邊記筮數,認為這些筮數都是卜前所行關於同一事項揲筮的結果,與卜兆有參照的聯絡,卻不是由兆象得出來的1。這同樣適合於上表材料。《禮記&iddot;曲禮上》雲:&ldo;卜筮不相襲&rdo;,鄭玄註:&ldo;卜不吉則又筮,筮不吉則又卜,是瀆龜策。&rdo;似古代卜筮並用時是有若干忌諱的。《周禮&iddot;春官&iddot;筮人》:&ldo;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rdo;,鄭玄註:&ldo;當用卜者先筮之,即事有漸也,於筮之兇,則止不卜。&rdo;可能在卜筮並用時,若先筮後卜,筮佔必須逢吉,才能繼之以卜,若筮佔不吉,再卜就是褻瀆龜策。但若先卜後筮,似無此忌,如《左傳&iddot;僖公四年》記晉獻公欲娶驪姬,&ldo;卜之,不吉;筮之,吉&rdo;,卜人說:&ldo;筮短龜長,不如從長。&rdo;可見卜不吉仍可繼以筮,但一般要服從於甲骨占卜的結果。這種忌諱應出自重龜輕筮觀念。《儀禮&iddot;士喪禮》賈疏即說:&ldo;龜重,威儀多;筮輕,威儀少。&rdo;上表有的卜骨上有&ldo;吉&rdo;的卜筮兆象,知晚商已產生了&ldo;卜吉則筮&rdo;或&ldo;筮吉則卜&rdo;的占卜禮制。
商代晚期的筮佔每以成組出現,表中有兩例甲骨上均為三個重卦成一組,與《曲禮上》說的&ldo;卜筮不過三&rdo;契合。特別是其中一例,出土時同坑共出三塊牛胛骨,另一例卜龜上的三個重卦,據肖楠說,字型和契刻風格不同,可能出自三人之手。表明隨著晚商卜筮並用的出現,甲骨三卜之制也相應在向卜筮三人佔形式過渡。
晚商漸趨僵化的甲骨占卜制度,當其吸收進流行於中下層社會的筮佔法,無疑增添了一定的活力。《洪範》述殷禮有&ldo;立時人作卜筮,三人佔則從二人之言&rdo;,可見這種卜筮制度的出現,在當時有可能造就政治制度的鬆動,促進早期民主意識,唯惜周滅商而使這一發展遽然中斷。但從晚商思想成熟程度言,早先的甲骨占卜是擺在客觀事物主體和人的主觀認識客體之間,人的直接觀察物件不是客觀事物本身,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