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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欺人,以強凌弱,以眾欺寡。
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 斂為奸:
監察地方官員(二千石)是否遵守皇帝的詔書和典章制度,是否徇私舞弊,違背公法,侵奪百姓利益,聚斂財富。
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薄,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監察地方官員在處理疑難案件時是否公正,是否濫用刑罰,喜怒無常,導致百姓怨聲載道,引發社會不安。
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監察地方官員在選拔和任命下屬時是否公正,是否偏袒自己喜歡的人,埋沒賢才,寵信頑劣之人。
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監察地方官員的子弟是否仗勢欺人,利用父母的地位和權力請託他人,干涉監察工作。
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監察地方官員是否違背公法,與豪強勾結,收受賄賂,損害朝廷的法令。
這“六條問事”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刺史日常監督須重點關注的問題,針對性極強。其核心要義就是“監督地方一把手、嚴管地方一把手”,解決這一層面的問題,就能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監督更加有力有效。
漢代監察體系中的其他法規,除了“六條問事”之外,還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監察官員的選拔與考核
選拔程式:漢代監察官員的選拔需經過嚴格的考核和選拔程式,確保監察官員具備較高的素質和能力。
任職要求:對監察官員的任職要求也有明確規定,如御史大夫等中央監察官員需具備豐富的政治經驗和卓越的才能。
二、監察範圍與職責
中央監察範圍:中央監察機構如御史臺等,負責監督中央官署和官員的行為,確保政令暢通和官員廉潔奉公。
地方監察範圍:地方監察機構如刺史等,負責監督地方官員和地方勢力的行為,防止地方官員濫用職權和貪汙腐敗。
三、監察方式與手段
巡視與檢查:監察官員透過巡視地方、檢查檔案等方式,對官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
告劾與彈劾:官員有權向監察官和朝廷告發其他官員的不法行為,監察官也有權對官員進行彈劾,追究其責任。
四、監察法規的詳細規定
御史臺與地方監察機構的權力:漢代法律規定了御史臺和地方監察機構所能行使的權力、監督範圍以及監察方式等內容,使監察官員有法可依。
監察官員的行為規範:法規還規範了監察官員的行為,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
五、其他相關制度
御史大夫制度:御史大夫作為漢代中央監察制度的主幹,掌管監察並擔任副丞相,協助丞相處理政務,並對丞相進行監督。
刺史制度:刺史作為地方監察官員,負責監督地方官員和地方勢力,刺史的監察工作有明確的範圍和界限,避免越位、缺位、錯位等現象。
綜上所述,漢代監察體系中的法規涵蓋了監察官員的選拔與考核、監察範圍與職責、監察方式與手段以及監察法規的詳細規定等多個方面,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漢代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