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一審法院說,他可以叫張C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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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章 一審法院說,他可以叫張c
“對了,這個案子一審已經判了,一審是判了張c勝訴。”
正在任真準備更詳細的問一些細節的時候,王肅寧才突然想起什麼,一句話讓魏遠旭和任真臉色都變了。
“判決是什麼時候下來的?”
“昨天。”
王肅寧明顯也有點不好意思了:“我們當庭表示上訴,這不,今天我就從d市跑過來,就是想找個律師解決這個事情。
其實在本地找律師也可以,只是局長讓我負責這個事情,我想起來之前看過任律師的庭審,覺得任律師打這類案件很有想法,所以就專門跑這一趟,想委託你來給我們打這個官司。”
“你們一審是自己上的吧?”
任真嘆了口氣,行政訴訟,一審已經判原告勝訴,說明在一審法官那兒,這案子原告應該是佔理的。
“是,一審是我和另一個同事出的庭,沒想到最後會是這個結果。”
一說起這個,王肅寧長長嘆了口氣:“也不知道法官怎麼想的,這種名字怎麼能讓他接著用呢!”
這可賴不著人家法官啊。
心裡是這樣想,但肯定不能當著王肅寧的面說出來。
不過王肅寧這心理跟大多數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樣,想著自己代表的是單位,我們單位上了法院,多少是有三份薄面的吧?怎麼可能會輸呢?
可一旦被法院判了敗訴,立馬就慌了,二審要是繼續敗訴,那對單位的影響可就大了。
這才著急忙慌的想找個律師來幫著出庭,殊不知已經錯過了最佳的機會。
“一審判決有嗎?”
“有有有,電子版的,咱們加個微信我發你。”
王肅寧拿出手機,加上了任真的聯絡方式,發過來一份電子版判決書。
“讓我看看,法院的觀點是怎麼個事兒。”
任真開啟判決書,魏遠旭也湊了過來。
“原告主張,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被告強迫原告改變名字才能辦發第二代身份證,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決定權。”
姓名權,好像是在民法典第四編吧?
任真繼續往下看原告提供的證據。
“常住人口登記卡,用於證明張c於出生之日起,執法機關就以該姓名為張c上了戶口,張c使用該姓名已超過十年。
人口登記卡是伱們發的,你們當年就這樣給人家寫的,人現在肯定不願意。”
任真搖搖頭,“至於這個什麼銀行活期存摺倒是不怎麼重要,用於證明張c用該姓名辦理銀行開戶時,銀行從未拒絕且並未給銀行帶來不便。
銀行怎麼認定是銀行的事情,跟這個案子不搭邊。”
證據其實很簡單,不過本來案情也就算不上覆雜。
“嗯,我們也這樣覺得,不過開庭的時候,這個銀行存摺的證據他們也沒怎麼說,主要還是抓住這個常住人口登記卡說事兒了。”
王肅寧點頭:
“我們給出的回應是,根據我們國家的居民身份證法,還有上級執法部門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張c名字裡的這個c,屬於禁止使用的範疇,無法錄入戶籍管理系統。
我們知道這個事情之後也跟原告及其家人商量很多次了,可是原告堅持不改名,所以我們不給他辦發身份證。”
任真往下看了被告提交的證據部分,除了王肅寧說的這兩個法條之外,還有一個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說明。
“所以一個是他這個c在規定裡是禁止使用的,另一個,現在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