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章 你拿一個無效標誌罰我?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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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章 你拿一個無效標誌罰我?
“好,基本情況先了解到這裡,下面由原告宣讀起訴狀。”
法官們顯然不關心荊華龍公司統一處理違章這種小事,案情基本明瞭,庭審這才算是正式開始。
杜安良坐下,任真站了起來。
之前都是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才輪到任真站起來發言,今天變成了率先發言的一方,任真也是感覺有點巧妙。
“原告杜安良,男,b市xx運輸公司員工
委託代理人任真、常嘉航,今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A省b市西城區交通隊,地址
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西城區交通隊對原告杜安良所作出的一百零五條行政處罰違法並予以撤銷。
2.被告向原告退還其繳納的一萬零五百元罰款。
3.被告及時更改西城區xx路與xx路段之間已廢止的闖限行標誌。
事實和理由:1.西城區xx路與xx路段之間的闖限行標誌,不屬於現行的道路交通標識國家標準規定的42種禁行標誌中的任何一種,屬於無效標誌,被告依照此交通標誌對原告作出處罰於法無據。
2.被告對原告做出的一百零五次行政處罰中,有八十一次處罰沒有出具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式。
3.被告對原告做出的一百零五次行政處罰均未履行告知義務,違反法定程式。
原告杜安良於今年4月-9月之間,因工作需要經常開車經過西城區xx路與xx路段,由於西城區交通隊電子系統上認定該路段為部分車輛禁行路段,因此杜安良開車駛入該路段的行為被記錄為違章行為。
但該路段所使用的禁行標誌,並未被現行道路交通標識國家標準規定收錄在內,因此原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該路段是其駕駛汽車不能駛入的路段。
並且被告西城區交通隊在五個月的時間內,對原告高達百次的違章行為從未盡到一次告知義務,在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時,有八十一次也並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明顯違反法定程式。
原告方認為,被告西城區交通隊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上有錯誤,程式上有瑕疵,明顯有悖於執法原則和目的,因此其對原告做出的行政處罰無效,應當予以撤銷!”
「不是說違章行為沒有及時告知嗎?怎麼交通標誌還錯了?」
「有沒有一種可能,既沒有告知違章,同時還搞錯了交通標誌?」
「樂!這個交通隊要火了!」
「但是交通標誌出錯,應該也不是交通隊的責任吧?」
「還有八十次沒有給處罰決定書又是為啥?」
「切,這還用問?肯定是把罰款黑了唄!」
「罰款是下午交的,燒烤是晚上吃的。」
任真起訴狀還沒讀完,看著這場直播的人們就已經炸開鍋了。
“下面由被告西城區交通隊進行答辯。”
苗一雄看了旁邊的郭天啟一眼,示意這個年輕小夥起來答辯。
郭天啟也是西城區交通隊的一員,大學時學的也是法律專業,雖然比不上法官律師整天打官司,但是代表單位出庭應付一下還是沒問題的。
“答辯人b市西城區交通隊,地址
委託代理人苗一雄、郭天啟,職務.
因原告杜安良訴我單位行政處罰不當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撤銷行政處罰及退還罰款的申請。
事實和理由:1.西城區xx路與xx路段之間的闖限行標誌,是b市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據《b市交通管理暫行規則》設定的。該標誌與現行的國家標準並不衝突,含義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