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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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樣的沒有對此提出一種合法權利。所以說即令一個家族在一個世紀以來就是獨自在一個獵區行獵,但沒有做一點什麼來改進這個獵區;那麼,如果現在有新來的外人也要在這裡圍獵,這家族要不是在道德上非義,根本就不能加以反對。因此所謂優先佔有權只是人們在白白享受過一樣東西之後,還要加以報酬,即還要求繼續獨享的權利,這是在道德上完全沒有根據的。對於單是立足於這種權利上的人,那後來的新客就有更好的理由來反駁他:“正是因為你已享受了這麼久,所以現在也該由別人來享受了。”任何一件無法加工的東西,既不能加以改善,也無從採取安全措施以防事故,就都不能在道德上提供有根據的獨佔權。這種東西的佔有,可能是由於其他一切人的方面為了報酬佔有人在別方面的貢獻而自願讓出來的,不過這已假定了一個由傳統習俗所約束的集體,假定了國家。——在道德上有根據的所有權,如我們在上面所引伸的,在其本性上就賦予所有人以支配其所有物的無限權力,和這所有人對於他自己的身體有著無限的支配權一樣,因而他可以用交換或贈與的方式把他的財產轉讓別人,而別人又得和他一樣的以同一道德的權利佔有這份財產。
根本說起來,非義的施為不是用暴力就是用陰謀,而從道德上本質的東西看,兩者只是一回事。首先就兇殺說,我用的是匕首或是毒藥就並沒什麼區別。用類似的方式傷害人身,結果也是一樣。其他情況的非義一概可以還原為我,作為非義的施行人,總是強制別的個體不為他的意志而為我的意志服務,不按他的意志而按我的意志行動。在暴力的方式上達到這一目的是透過形體上物理的因果性,在陰謀的方式上則是透過動機的構成,亦即透過認識檢驗過的因果性,從而是我給他的意志敷陳一些假動機,使他以為他憑這些動機是在服從他自己的意志,而其實他是在服從我的意志。認識既是動機所在的媒介,那麼,我要做到這一切就只有使他的認識錯誤,而這就是謊騙。謊騙的目的每次都是在於左右別人的意志,而不僅是在於影響他的認識;不是為了他自為的認識本身,而只是以影響他的認識為手段,即只在認識決定他的意志這範圍內來影響他的認識。這是因為我的謊騙是從我的意志出發的,這謊騙自身也需要一個動機,而這樣一個動機卻只能是'左右'別人的意志而不能'止於影響'別人自在的,自為的認識而已;因為'別人'這樣的認識決不能對我的意志有什麼影響,所以決不推動我的意志,決不能是我這意志所有的那些目的的動機,而只有別人的欲求和行動,'要別人做什麼'才能是這樣一個動機。由於這一點,從而也只是間接地,別人的認識也才能是這樣一個動機。這不僅在一切顯明從自私自利出發的謊騙上是這樣,就是在純從惡作劇產生的謊騙上——惡作劇是要在別人由此促成錯誤而產生的痛苦後果上取樂——,也是這樣。甚至只是單純的吹牛,因為藉此可以從別人方面獲得較大的敬重或較好的評價,也是意在對別人的欲求和行動發生更大的更易獲致的影響。單是拒絕說出一個真理,也就是根本拒絕說出什麼,這,本身還不是什麼非義,但以任何謊語騙人上當卻都是非義。誰拒絕為走錯了路的人指出應走的路,這還不是對這人非義,但故意教他走錯卻是非義。——從這裡說出的'道理'推論起來,任何謊騙作為謊騙論,都和暴行一樣的是非義;因為謊騙既作謊騙論,其目的已經是在於把自己意志的支配權擴充到別的個體的身上去,也就是以否定別人的意志來肯定我的意志,正和使用暴力相同。——不過最徹底的謊騙卻要算毀約,因為在契約裡一切條文規定都完備而清楚齊全。原來當作在簽訂一份契約時,別人承擔的義務直接而自明的是我此後承擔義務的動機。雙方互許的條款是經過考慮而正式交換過的。各人在契約中所作宣告的真實性,按'原來'的認定,都在各自的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