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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獲得了關鍵的下北部地區4個州的選票(加上加利福尼亞州)從而當選。他在公民投票中贏得了全國45的選票‐‐在自由州是41,在蓄奴州是56。菲爾莫爾贏得了南部44的選票,但在北方僅獲得13的選票‐‐然而這足以在下北部地區擊敗弗裡蒙特。布坎南在15個蓄奴州中贏得了14個州的贊成票,但在16個自由州中僅獲得了5個州的贊成票。他是1828年以來第一位沒有在南北兩地區同時贏得多數票的總統。他的當選是南方的勝利,但也如同他們早期的那些勝利‐‐德克薩斯的吞併、墨西哥戰爭、&ldo;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rdo;等‐‐最終反而促進了北部的反蓄奴制運動。這種相反的程序在布坎南就職兩天後發生的一件事情而進一步發展了。這件事就是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德雷德&iddot;斯科特案件的判決。
第七章 危機的深化 1857年-1859年
德雷德&iddot;斯科特案件的判決
人們制定&ldo;1850年妥協案&rdo;原是希望能夠在準州內平息關於蓄奴制的爭吵。支援&ldo;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rdo;的人們也曾抱有同樣的願望。但兩個法案都未能解決準州議會在該準州獲得州地位之前能否禁止蓄奴制的問題。這兩個法案不但不能平息爭吵,反而激起了北方人的憤怒。1857年德雷德&iddot;斯科特案件的判決又重蹈覆轍。聯邦最高法院試圖一勞永逸地解決在各準州蓄奴制的合法地位,相反卻使地方主義餘燼復燃。
這個案件是經過了一段很長很複雜的歷程之後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德雷德&iddot;斯科特是密蘇裡州奴隸,他的主人是一名軍醫。19世紀30年代,他曾被主人隨軍帶往伊利諾伊和威斯康星準州。1846年他的主人死後,斯科特根據&ldo;密蘇裡妥協案&rdo;關於曾在一個自由州或準州居住的奴隸即成為自由人的規定,向其主人繼承者要求自由。在密蘇裡州巡迴法庭,他最初敗訴後來又獲得了勝訴,不料州最高法院於1852年推翻了巡迴法庭的審判,並否決了他的自由權。同時,他的主人移居紐約。斯科特於是又到聯邦巡迴法庭上訴,因為憲法規定一個州的公民可以向聯邦法院訴訟另一個州的公民。1854年當聯邦法庭宣佈維持密蘇裡州最高法院的原判時,斯科特要求自由的努力再次失敗。於是,斯科特的律師把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這次上訴在1856年春引起了爭論,並且在1856年-1857年間爭論一直沒有中止。
到這時,這一案件的意義遠遠超出了斯科特的自由問題。 [ 註:斯科特最終總是會獲得自由的。在聯邦最高法院宣佈了否定的裁決三個月後,他的主人解放了他。斯科特於一年後逝世。 ] 法院面臨三個嚴峻問題:(1)在自由州或準州的長時間居住是否已使斯科特獲得自由?(2)作為一個奴隸或黑人,斯科特是否有權以公民身份向聯邦法院上訴?(3)&ldo;密蘇裡妥協案&rdo;關於在斯科特曾居住過的威斯康星州禁止蓄奴制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其中的第一個問題是爭議最小的。密蘇裡州最高法院根據以前的判例,裁定斯科特在自由州只是一名&ldo;旅居者&rdo;,因而仍然是奴隸。對第二和第三個問題,聯邦最高法院能夠以簡單的維持聯邦巡迴法庭的原判而加以迴避。實際上1857年2月14日,大多數法官都決定這樣做,而且塞繆爾&iddot;納爾遜法官開始寫判決書。
但是,幾天後法院又重新研究並決定發布一個包括該案各個方面的全面裁定。是什麼原因要改變這個意向呢?其明確答案被秘密的法庭訴訟程式掩蓋了。但有些事情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