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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規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ldo;普里格訴賓夕法尼亞州案&rdo;(1842年)作出裁決前是合法的。在此案中,一個馬裡蘭州的奴隸主因用暴力將其逃跑的奴隸綁架回馬裡蘭,而被賓夕法尼亞州法院宣判犯有綁架罪。對此,聯邦最高法院作了相反判決,不僅推翻原判,而且宣告賓夕法尼亞州反綁架的法令是違憲的。不過,最高法院同時也指出,執行憲法有關逃奴追緝條款完全是聯邦政府的責任。因此,賓夕法尼亞州禁止其州政府官員執行1793年的聯邦法規是正確的。這項複雜的判決在1840年代又重新掀起了一次制定人身自由法的高潮,當時七個州禁止他們的官員參與追緝逃亡奴隸的行動或禁止使用州和地方的監獄去監禁那些就遣返有待作出判決的逃奴。這些州的法規激起南方人要求制定新的聯邦法,以強制執行逃亡奴隸法的條款。
1850年的&ldo;逃亡奴隸法&rdo;正符合南方人的這種要求,它事實上是由國會制定的最強硬的國家法律之一。該法包括下列條款,(1)設定聯邦專員負責發放允許逮捕和領回逃奴的證明;(2)追索奴隸者的一紙宣誓書即可被認作所有權的證據,而逃亡奴隸卻被剝奪為他或她自己辯護的權利;(3)專員每次如果做出有利於追索者的裁決,可獲得十美元的報酬,但如果他釋放一個逃奴就只能得到五美元;(4)專員有權要求任何公民作為武裝人員去協助執法,拒絕執法者或妨礙執法者將受到嚴厲的罰款或坐牢。國會中的北方議員要求組織審理逃亡奴隸問題的陪審團的努力失敗了。
此法規是&ldo;1850年妥協方案&rdo;最重要的產物。南部人堅持認為,它的實施是南北統一絕對必要的條件。反奴隸制的北方人則譴責這項法規。用拉爾夫&iddot;沃爾多&iddot;埃默森的話說,它是&ldo;一項齷齪的法律&rdo;,沒有人能去執行,&ldo;除非他失去了自尊&rdo;。該法規的擁護者聲稱,還應再寫明如果專員送回一個逃奴,那麼他拿到雙倍的酬金也是合理的,而反對者認為這些酬金是無恥的賄賂。正如一位自由土壤黨人所指出的,該法不啻指定一個奴隸的價值是一千美元,而一個新英格蘭人的靈魂卻僅值五美元。許多北方人公開認為禁止由陪審團審理逃亡奴隸問題乃是否定了一個正常的法律程式。最糟糕的是條款授予聯邦專員握有指派任何公民充當逃奴追捕者的權力。許多新英格蘭人揚言誓不服從。國會議員喬舒亞&iddot;吉丁斯預言:甚至軍隊也不會執行這種法規,可以&ldo;讓總統……使我們自由的土地浸透鮮血;但他永遠不能使我們服從那項法規&rdo;。
更使新英格蘭人憤怒的是,在該法規實施的第一年中,積極捕獲逃亡奴隸的事件急劇增加。社會上已經出現了一個以專門捕捉逃奴為業的一種人。顯然,南方奴隸主的某些代理人還不如那些綁架者,那些持有偽宣誓書的綁架者看準賺大錢的時機已到,就捕捉自由黑人賣往南方。1851年2月,印第安納州麥迪遜市的一個自由黑人,在他妻子和兒女的面前被人綁架,並被送還給一個奴隸主。這個奴隸主聲稱這黑人就是他19年前逃跑的奴隸。在紐約,衛理公會一位勤勉的黑人教徒被捕捉逃奴的人抓住,在他的妻子兒女還未弄清發生了什麼事之前,就被迅速而神秘地帶到了巴爾的摩市。一個在波基普西居住多年的黑人裁縫被綁架送往南卡羅來納。在那裡他的售價是1750美元。一位說自己一直住在費城的黑人婦女被一個馬裡蘭人認領,那馬裡蘭人堅決認為她是他22年前逃走的奴隸,並強烈要求取得她的6個出生在費城的子女的所有權。在此案中,專員否決了認領者的要求。在紐約衛理公會教徒和波基普西裁縫的案件中,當地黑人和白人籌款贖回了他們的自由。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