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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意見分歧,當某項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在每個議院兩讀後未獲透過時,或政府認為有緊急需要時,經兩院一讀後,總理有權召集一個雙方人數相等的混合委員會負責對討論中的條款提出一個文字。混合委員會所擬定的文字得由政府提交兩院透過。除政府同意的修正案以外,其他都不予受理。如果混合委員會不能透過一個共同的文字,或者如果該文字未在前款所規定的條件下透過,政府得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重讀後,要求國民議會最後表決。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得重新就混合委員會擬定的文字進行表決,或者就國民議會最後透過的文字進行表決,或就經參議院提出某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字進行表決。第46條憲法確認具有組織法性質的法律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表決和修正。草案或提案在提出後15日的期限屆滿時,始能由首先受理的議院進行審議和表決。第45條所規定的程式可以適用。但是,如果議會兩院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國民議會對於該項文字必須有議員人數絕對多數的同意,始得在最後一讀予以透過。有關參議院的組織法,應依據同一方法由議會兩院表決透過。組織法在憲法委員會宣佈其符合憲法後始能頒布。第47條議會依照組織法所規定的條件,對財政法案進行表決。如果國民議會在草案提出後40天未能一讀透過,政府即提請參議院審議,參議院應在15天內作出決定,然後依照第45條所規定的條件進行。如果議會未在70天內作出決定,草案的規定得以法令予以實施。如果規定某一會計年度收支的財政法案未在適當時期提出以便在該會計年度開始前公佈,政府得向議會提出緊急要求,提請議會授權政府徵收租稅,並以法令撥出業經表決過的各項經費。如議會系在休會期間,本條所規定的期限應予順延。審計院協助議會和政府監督並執行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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