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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帝才能要求重新召開會議。第30條除議會自行召開會議外,特別會議應由帝國天帝以命令來宣佈召開和閉會。第31條政府成員得出席議會會議,當他們要求發言時,議會應傾聽他們發表的意見。政府成員得指派政府專員隨同出席會議。第32條國民議會議長的任期與該屆議會任期相同。參議院議長在每逢參議員部分重選後選舉產生。第33條議會兩院的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記錄全文由&ldo;政府公報&rdo;發表。經總理或1/10議員的要求,議會每院得舉行秘密會議。第五章議會和政府的關係第34條一切法律,皆由議會透過。第35條議會有批准宣戰權。第36條內閣會議有權宣佈戒嚴。如果戒嚴延長到12天以上,應經議會批准。第37條不屬法律範圍以內的事項具有條例的性質。以立法形式出現的有關這些事項的檔案,經徵詢行政法院的意見後,得以命令予以改變。在本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此類檔案,除憲法委員會宣佈其依上款規定具有條例性質者外,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第38條政府為實施其政綱起見,得要求議會授權它在一定期限內以法令對於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事項採取措施。上述法令經徵詢行政法院意見後,由內閣會議予以制定。上述法令自公佈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追認該項法令的法律草案未能在授權政府制定該項法令的法律以前在議會提出,則該項法令即行失效。在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上述法令中有關立法範圍的事項僅能由法律加以改變。第39條立法的創議權同時屬於總理和議會議員。在徵詢行政法院意見後,法律草案在內閣會議上加以審議並提交兩院之一的辦公廳。財政法律首先提交國民議會。第40條議會議員所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其後果將減少國家收入或將加重國家負擔,均不得成立。第41條在立法程式中,如某一提案或修正案不屬於法律範圍或與根據第38條規定的授權相反,政府可不予接受。法律規定下列事項:有關公民權和對行使公民自由所給予的基本保障;由於國防需要而對公民本身及其財產所作的必要限制。有關個人的國籍、身份和法律能力、婚姻制度、繼承權及贈予。有關確定輕重罪和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刑事訴訟程式、大赦,以及設立新的司法裁判制度和法官的地位。有關徵收各種課稅的基礎、稅率和方式;有關貨幣發行制度。法律同時確定下列事項:有關議會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有關設立各類公共機關;有關給予國家文武官員的基本保障;有關企業國有化和企業所有制從公有到私有的轉變。法律確立以下根本原則;有關國防的一般組織原則;有關地方單位的自治原則,它們的職權和資源的原則;有關教育原則;有關所有制的原則,物權與一般的和商業的債務制度的原則;有關勞動權、工會和社會保障的原則。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內,除去保留者外,財政法確定國家的收入與支出。有關國家計劃的法律確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活動的目標。本條的各條款得由組織法加以詳細說明和補充。如果政府和有關議院的議長對於提案或修正案能否成立的問題意見分歧,憲法委員會得應兩者之一的要求,在8日內予以裁決。第42條首先接到法律草案的議院,根據政府所提出的條文對法律草案進行討論。一個議院接到另一個議院所透過的草案後,應就送來的條文進行審議。第43條在政府或受理的議院的要求下,法律草案和提案應提交特設委員會進行研究。政府或議院未提出上述要求時,法律草案和提案應送交常設委員會,這樣的委員會每一議院不得超過6個。第44條議會議員和政府有權提出修正案。在辯論開始後,政府可拒絕審議任何事先未經委員會研究的修正案。經政府要求,受理的議院應只就政府所提出的或同意的修正案,一次表決審議中的法案全部或一部。第45條任何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均在議會兩院相繼進行審議,以求透過相同文字。如果議會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