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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最初印象。實際上,同化俄語居民是立陶宛政府推行的既定政策。我們的同胞在立陶宛的法律地位,取決於當地整體透過的一系列法律,以及佔極小比重的俄立兩國關係條約。而且,當問題涉及俄羅斯同胞,特別是涉及俄羅斯公民時,就會看到法律運用過程中相當獨特的實踐操作。
有關外國人在立陶宛法律地位的法律條文,對於俄羅斯公民具有特殊意義。如果對文字上的某些粗糙之處忽略不計(因為這可以解釋為立法者經驗不足),那麼,對這項法律的嚴格法律評估應該是肯定的,因為一方面它對外國人實行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宣佈外國人在立陶宛享有與該國公民同等的權利。但該國憲法、此項法律及其他法律和國際條約,又全都另有補充說明。
當談到此項法律各條應如何適用於俄羅斯公民,俄羅斯公民如何行使立陶宛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權利時,卻遭到了官員們的斷然拒絕。儘管並沒有限制外國人行使這些權利(包括參與米爾大會、參加社會團體的權利)的禁令,但官員們的實際做法就是這樣。
有關少數族群的法律也使人惶惑不解。這項在相當程度上是裝點門面的失敗的法律,從來也沒有實施過。不久前又試圖用族群村社法來取代它。族群村社法的草案曾在報刊上公佈過,這就讓我們有可能對它的反動性質予以評說。法案的起草人對如何向少數族群社會生活施加更多限制表現出極大的關心。可是許多立陶宛議員覺得這個法律草案還不夠勁,因此又草擬了一份&ldo;保護少數族群文化和族群特性&rdo;的法律草案以供選擇。這個草案就連最起碼的臉面也置之不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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