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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晟之言把王壬氣得差點便在殿上昏過去,王壬向楚嶽峙下跪懇請三思,表示律例沿襲多年,萬不可輕言改之,更不能輕易動用酷法。
楚嶽峙卻道:「鍾次輔所言,句句在理,禮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說酷法,這杖八十是刑,牢獄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這判刑標準尚未定,怎的就成酷法了?」
王壬啞口無言,楚嶽峙乾脆讓其就這麼跪著,想通了再起來,其餘反對的朝臣見狀頓時未敢再多言。
至此,鍾清衡提議律例修改得以確立,將在與刑部及大理寺進一步商議,敲定各項細節後頒布推行。
十二月中旬,離正月休朝尚有大半個月,大理寺卿阮邢與內閣次輔涼忱共同提出,今民間有女子從商,其中以寡婦或因為幫補夫家而不得不從商的婦人居多,但在從商過程中,時有糾紛,因大蘅國並無相關律例,即便上報官府也難做定奪,故提案應對女子從商訂立相關律例,讓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審判。
女子不應拋頭露面,此乃預設之禮,女子從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違禮制,於是再次有大批朝臣進言,比起訂立規範女子從商的律例,更應明令禁止女子從商破壞禮制。
禁止女子從商之言,幾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駁斥,因與之相關的乃女子拐賣案的受害女子在獲救後,若家人不願領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願回歸故鄉遭人指點,朝廷都將會幫助受害女子改名換姓,並統一安排她們進入由朝廷設辦的繡房與織布坊中,以自己的雙手養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從商,那便是在質疑朝廷多年來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錯,而那些因被拐賣而人生遭毀的受害女子豈不是又要失去棲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進言,遭拐賣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該納入用以作為對比,且若準女子從商,豈非鼓勵女子罔顧禮制在外拋頭露面?
司淵渟對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為反駁:「《太平廣記》有記,『唐汴州西有板橋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餘,無男女,亦無親屬,有舍數間,以鬻餐為業。然而家甚富,多有驢畜』。若夫已亡故,又無子女,寡婦不從商該以何為生計?敢情真要讓人餓死,再讓人議論,大蘅國容不下無依無靠的寡婦,還不如前朝?不僅如此,《太平廣記》中還有許多關於女子在紡織、冶金與果蔬商鋪等經營記載,足可見過往朝代歷史上並非沒有女子從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從商,何以到了今日,反倒不能容了?
「誠然,大蘅國開國之初也認定工商雜色之流,大蘅國對工商早已開放,海禁解除後海貿更讓大蘅國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如今律例早已參照《全唐文》定下新法,應屬諸軍諸使司等在村鄉及坊市店鋪經紀者,宜與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許商人與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貿繁榮也令百姓衣食有餘家給人足,又為何不準部分情況特殊的女子經商立業,讓她們得以憑己謀生?
「長久以來,休妻遵從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孃家已無人可依甚至孃家已不復存在,則不能休妻。休妻需經過宗族定奪,絕非輕易能定一紙休書。然妻者若只能依附與丈夫,這於男子而言難道就不是一種負擔?準女子立業從商,未見得就不是雙方互惠之事,婦人可名正言順幫補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無子女,也能從商養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遺產。若論事例,《唐代墓誌彙編》便有記,皇甫賓之妻楊氏,在丈夫死後經營財產,會陶公之法,固得水旱無懼,吉凶有資。」
司淵渟之辯出於理據也出於過往記載事例,有此開頭,令阮邢與涼忱在之後的庭辯中也更立得住腳。
而說妻者只能依附於夫於男子而言為負擔,也不過是為了說服那些堅持己見自視甚高的朝臣們。
之後又再經過半個月的庭辯,終於在正月休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