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末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八零中文www.80z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司淵渟凝眸看著靠在自己懷裡的楚嶽峙,抬手輕輕攬住了那已經不如從前硬朗的肩膀。
交待給楚慎獨的那些話,想來楚嶽峙也是想了很久,他並沒有什麼要補充;若平心而論,他其實並不介意楚嶽峙在帝位上再多坐幾年,因為對他來說,只要兩人是在一處,那便足夠,可他也知道,楚嶽峙永遠都把他和他們之間的承諾擺在首位,即便他說沒關係,楚嶽峙也不會對他食言,所以他什麼也不說,只默默地讓楚嶽峙依靠。
這是他的楚七,心中有百姓,有大蘅國,有理想,更有他。
第161章 有違禮法
十二月初,早朝時由內閣次輔鍾清衡提出,現有的大蘅國律例,與和離有關的部分有失偏頗,故而他提出應對律例做出修改。
第一條,改「義絕」認定標準,夫妻雙方若對本人及其親屬做出任何故意傷害行為,一旦造成實質性身體傷害,便可判為「義絕」,若傷人致殘,傷人者應酌情收監判刑;第二條,若為夫者若強迫其妻與其他男子通姦,抑或為夫者外出三年未歸,婦女前往官府裡請求和離,一旦官府判定符合和離條件,此和離將不必經過夫君或是夫家同意;第三條,民間女子遭拐賣為妻妾之事雖明令禁止,卻依舊有此類違法之事發生,故凡被拐賣被迫嫁入夫家為妻或為妾,經查若情況屬實,此婚姻關係將不予以承認,另,行買妻、買妾之事者將收監判刑,並徹查追捕拐賣之徒,抓捕歸案後罪人販賣人口所得之財歸於受害女子。
在鍾清衡提出此議案後,一度遭到部分朝臣的反對,其中尤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壬最為激烈。
王壬堅持,女子出嫁從夫,夫為妻綱,為夫者對其妻行教導之責便是有體罰之舉也屬天經地義之事,若以身體傷害為標準判「義絕」,不僅有違禮法更會讓妻不從夫鬧得家宅不安。
對此,鍾清衡當庭辯駁:「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此為三從中的兩從;夫為妻綱,父為子綱,此為三綱中的兩綱;王左都御史可記得,此綱為何意?沒錯,正是夫應為妻的表率,父應為子的表率。可若是,為夫者以教導之名毆打其妻又或將其妻關起令其挨餓,其妻以此為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又該如何說?再有,為夫者也為夫,他的這些行為落在其子眼中,其子該如何想?他會想,父親做的對。於是日後仿照其父之行,毆打其母甚至囚禁其母令其挨餓,此舉,難道就不有違孝道,有違禮法嗎?
「何為禮法,有禮方有法。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律例之法乃國家長治久安的開端,而德才兼備的君子乃律例之法的本源。而何為君子?孟子有道:『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說明君子應當心懷仁德,懂得禮讓尊敬他人,如此方能為自己贏得同等的敬愛。孔子亦言,『人而不仁,如禮何』。更說明,仁德的重要性,一個人若是連最基本的仁德都沒有,又怎會將禮制當回事?一個會做出動手打妻子等有失斯文之事的人,若說心中還懷有仁德,王大人信嗎?其他反對鍾某議案的大人,你們信嗎?這樣的人,教匯出來之子,恐會有樣學樣地對待其母,行不孝之事,如此,又將禮置於何地?長此以往,君子何在,禮制何在?
「對於實質性身體傷害的程度,自當給出標準,絕非任何傷害都能被判『義絕』,有明確的規定,又怎會讓妻不從夫家宅不安?在鍾某看來,若是暴行得不到制止,懂君子之道行君子之行的人越來越少,那才當真是有違禮法,動搖國之根本!」
此辯令王壬等人語塞,面色難看至極地過了一會兒後才紛紛斥言:「你這是強詞奪理!」
鍾清衡絲毫不怒,只道:「既說鍾某強詞奪理,那便請諸位大人有理有據地反駁鍾某。」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