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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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常企圖透過惡行,也就是在別人身上製造痛苦,來避免禍害,避免他本人個體上的痛苦,被個體化原理所侷限,被摩耶之幕所矇蔽。——正好像一個水手,在一望無涯的怒海上駕著一隻小船,山一般的波濤在起伏咆哮,他卻信賴這微小的一葉扁舟;一個個安然在充滿痛苦的世界正中坐著的人也就是這樣信賴著個體化原理,亦即信賴個體藉以認識事物,把事物認為現象的方式。無邊的世界到處充滿痛苦,在過去無盡,在將來無窮,那是他體會不到的,在他看來甚至只是一個童話。而他那渺小的“厥躬”,他那沒有幅度的現在,瞬息的快適,在他看來卻是唯一具有真實性的,一天沒有更高明的認識替他擦亮眼睛,他一天就想盡辦法來保有這些東西。在這一天未到來之前,僅僅只是在他意識的最深處有那十分模糊的冥悟在活躍著,亦即悟到所有那些痛苦究竟並不是那麼陌生的而是和他有關聯的;在這種關聯之前,個體化原理也不能庇護的。一切人(也許還有聰明的動物)所共有的,那麼無法消除的一種恐怖就是從這種冥悟中產生的。人們如果由於某種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在個體化原理上給弄糊塗了,也就是因為根據律在它的某一形態中好像是碰到了例外,譬如有個什麼變動好像是無緣無故發生的,或是一個死去的人又來了,或是某種過去或將來的事出現在眼前了,遼遠的變近了,這種恐怖就會突然把人們攝住。對於這類事故的大為駭怪都是基於人們突然在'掌握'現象的一些認識方式上給弄糊塗了;而保持著人們自己的個體和其餘的世界各自分立的'東西'也就只是這些認識形式。但是這種各自分立恰好只存在於現象之中而不存在於自在之物中:永恆的公道就正是基於這一點。——實際上一切暫時的幸福都建立在下面挖空了的基地上,一切聰明都是在這樣的基地上'枉'費心機。幸福和聰明保護著個人不遭遇意外事故,為他找得享受;但個人只是單純的現象,他不同於其他個體,他所以免除了其他個體擔負著的痛苦,都是基於現象的形式,基於個體化原理。就事物真正的本質說,只要一個人是堅強的生命意志,也就是他如果以一切力量肯定生命,那麼,世界上的一切痛苦也就是他的痛苦,甚至一切只是可能的痛苦在他卻要看作現實的痛苦。對於看穿個體化原理的認識,幸福生活在時間中,或是“偶然”'機會'相送的,或是借聰明從偶然爭取來的;而'這種幸福'夾在無數別人的痛苦中,究竟只是乞丐的'黃粱'一夢,在夢裡乞丐是國王,但他必然要從夢中醒過來而體會到使他'暫時'和他生活的痛苦隔離的只是一個飄忽的幻象。
對於侷限於服從根據律的認識中的眼光,侷限於個體化原理中的眼光,永恆的公道是避不露面的,如果不是用什麼捏造來裝點門面的話,這種眼光裡就根本沒有什麼永恆的公道。這種眼光看到惡人做過各種壞事和暴行之後,卻生活在歡樂中,並且未經留難譴責就'輕輕鬆鬆'棄世而去了。這種眼光看到被壓迫的人拖著充滿痛苦的一生一直到死,而沒有出現一個'為他'報仇雪恨的人。但是永恆的公道,也只有一個人使自己超出了那在根據律的線索上前進的,束縛於個別事物上的認識而認識到理念,看透了個體化原理而體會到自在之物不能加以現象的形式之後,才能理解,才能領悟。也只有這樣一個人藉助於這同一認識,才能懂得美德的真正本質,而這是在和當前這考察相關的範圍內不久就會給我們表述出來的,不過美德的實踐卻並不要求這種抽象的認識。因此,準獲得了上述這種認識,他也就會明白:意志既然是一切現象的本體,那麼,儘管那些現象——其中表出的時而有這,時而有那——都是作為完全不同的個體而存在著的,甚至是被長距離的時間和空間所隔開的,然而加於別人的痛苦和自已經歷的痛苦,惡行和所肇的惡果則經常只觸及那同一的本質。他將體會到製造痛苦的人和不得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