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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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演出的)來替這十九世紀——在德國預示著如此重大意義的'世紀'揭幕了——。這種滑稽劇的舉行遭到別的國家的譏刺也是公平的,因為這是和嚴肅的,甚至拘謹的德國人一點兒也不相稱的。然而真正的哲學家們,他們的忠實群眾那麼少,以至要若干世紀才給他們帶來了寥寥幾個懂得他們的後輩。——“拿著巴古斯的雕花杖的人倒很多,但並沒幾個人真正是這位酒神的信奉者。”“哲學所以披鄙視,那是因為人們不是按哲學的尊嚴來治哲學的;原來不應該是那些冒牌的假哲學家,而應該是真正的哲學家來治哲學。”(柏拉圖)
人們過去只是在字面上推敲,推敲這樣的詞句如:“先驗的表象”,“‘獨立於經驗之外而被意識到的直觀形式和思維形式”,“純粹悟性的原本概念”,如此等等——於是就問:柏拉圖的理念既然說也是原本概念,既然說也是從回憶生前對真正存在著的事物已有了的直觀得來的,那麼,理念是不是和康德所謂先驗地在我們意識中的直觀形式與思維形式大致是一回事呢?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學說,——康德的是關於形式的學說,說這些形式把個體的“認識”侷限於現象之內;柏拉圖的是關於理念的學說,認識了理念是什麼就正是明顯地否認了那些形式——,在這一點上恰好相反的'兩種'學說,'只'因為在它們的說法上有些相似之處,人們就細心地加以比較、商討,對於兩者是一還是二進行了辯論;然後在未了發現了兩者究竟不是一回事,最後還是作出了結論說柏拉圖的理念學說和康德的理性批判根本沒有什麼共同之處。不過,關於這一點已說夠了。
§32
根據我們前此的考察,儘管在康德和柏拉圖之間有著一種內在的一致,儘管浮現於兩人之前的是同一目標,而喚起他們,導引他們從事哲學的是同一世界觀,然而在我們看來理念和良在之物並不乾脆就是同一個東西。依我們看來,倒是應該說理念只是自在之物的直接的,因而也是恰如其分的客體性。而自在之物本身卻是意志,是意志,——只要它尚未客體化,尚未成為表象。原來正是康德的說法,自在之物就應是獨立於一切附著於“認識”上的形式之外的;而只是他在這些形式之中沒有首先把對於主體240是客體'這一形式'加進去(如附錄中所提出的),才是康德的缺點;因為這正是一切現象的,也即是表象的,首要的和最普遍的形式。所以他本應該顯明的剝奪自在之物之為客體,那就可以保全他不陷入顯著的,早就被發現過的前後不符了。與此相反,柏拉圖的理念卻必然是客體,是一個被認識了的東西,是一表象;正是由於這一點,不過也僅是由於這一點,理念才有所不同於自在之物。理念只是擺脫了,更正確些說,只是尚未進入現象的那些次要形式,也就是未進入我們把它全包括在根據律中的那些形式;但仍保留了那一首要的和最普遍的形式,亦即表象的根本形式,保留了對於主體是客體這形式。至於比這形式低一級的一些形式(根據律是其共同的表述),那就是把理念複製為許多個別,無常的個體的那東西,而這些個體的數目對理念來說,則完全是漠不相關的。所以根據律又是理念可進入的形式,當理念落入作為個體的主體的認識中時,它就進入這形式了。於是,個別的,按根據律而顯現的事物就只是自在之物(那就是意志)的一種間接的客體化,在事物和自在之物中間還有理念在。理念作為意志的唯一直接的客體性、除了表象的根本形式,亦即對於主體是客體這形式以外,再沒有認識作為認識時所有的其他形式。因此也唯有理念是意志或自在之物儘可能的恰如其分的客體;甚至可說就是整個自在之物,不過只是在表象的形式之下罷了。而這就是柏拉圖和康德兩人之間所以有巨大的一致的理由,雖然,最嚴格地說起來,這兩個人所說的還並不是同一回事。個別事物並不是意志的完全恰如其分的客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