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崎市定《張溥とその時代》,載《東洋史研究》33之3號(1974),頁338~339。。亦系私信公傳。其弊在政府郵遞,不能任私人公開大規模使用。
如缺乏此種機緣時,客商只有託其他客商帶信。陳大郎對蔣興哥雲:“兄長此去,小弟有封書信,奉煩一寄,明日侵早送至貴寓。”客籍商人有在他鄉開典當鋪者,仍與原籍鄉里時有往返,有時其差使亦替私人轉信。陳大郎在棗陽縣,時去大市街汪朝奉典當鋪打聽,其目的在“問個家信”。不過音訊往返,極不經常。如經常不斷時,則前述託承差轉信為不必要。
商業通訊不正規,為各地物價不正規之一大主因。前述阿寄販漆於蘇州,正遇蘇州缺漆之日,因此其利潤,“除去盤纏使用,足足賺對合有餘。”其販秈米時,則“興化米三石一兩,杭州石一兩二錢。”相去為三倍半以上。此段當然有誇大作用,但客商除往來於生產地區及消耗地區之間預期其物價高低足供牟利外,無法探知其一時之需要及供應詳情,則為事實。阿寄之數次獲利一倍以上,實為意外之幸運。其反面則為供給超過需要,尚可致客商賠本。亦即經商於明代,多少均帶有投機性質。16世紀末年其他檔案有時亦論及此情形,如廣東之鐵,行銷於長江以南各省。“每歲浙、直、湖、湘客人腰纏過梅嶺者數十萬,皆置鐵貨而北。近年惠、潮鐵罄,告開龍門鐵山,迄未準行,客商艱於得鐵,多懷空銀回家”霍與瑕《上吳自湖翁大司馬書》,見《皇明經世文編》,卷368。。即可見生產地區無法供應,客商仍未悉其詳,必至耗費川資,徒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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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商及其生活(3)
然《三言》故事中,除《桂員外途窮懺悔》外,無直接記載營業虧本者。一般所敘,除描寫旅途不安,客賬難收,生活不定外,商人之經濟報酬,仍常豐裕。此甚可能為當日常態。明代末年,一般利息均在月利百分之二以上《中國貨幣史》,頁474。寺田隆信之估計為年利百分之三十,詳《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23。。客商之經營,當必以超過此額或至低保持此收入為目的。如本利之間距離有限,則無人經營。又客商非親身往返不能成交,旅途又常遲滯逾月經年,則如近代資本主義商業之每次獲利微,但其規模漸次擴大,運銷漸次集中,而其轉載亦漸次經常之方式必難於中國實施。互相比較,明代商業以小規模高利潤,不定期運貨,而各客商間無直接競爭為原則。前述戶部尚書倪元璐呈崇禎帝奏疏,亦稱當日商人至北京崇文門所提供之貨單,尚列至“一裙一紗”此奏疏載《倪文貞公全集》,亦載於《續文獻通考》(《萬有文庫》本),頁2938。本人節譯英文載於William Theodore de Bary(ed。),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 (New York;1970),。唯其如此,商人方能獲得高度利潤。萬曆時耿橘之《平洋策》稱:“商賈獲利三而勞輕……販鹽獲利五而無勞”此《平洋策》載《天下郡國利病書》(四庫善本)冊5,節錄於《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27。。原文籠統欠確切,其前文則稱:“農事之獲利倍而勞最”,則似稱商人獲利為其本金三倍。其系一年或一次旅行往返之成果,或多次經營之所致,則未闡述。唯其印象為商賈獲利多,則無可置疑。又多數日本學者,引證《史記》,亦稱傳統中國商人,縱忠實不苟且,每次資本轉運之餘,亦必獲利為其本金五分之一,稍急進者,則為其本金三分之一《山西商人の研究》,頁290。。亦即三次週轉,本利相埒。若此為經常情形,則可知商業發展,不能與現代社會情形比擬。其背景為商業資本有限,信用未展開,安全無保障,非利潤高商人無法從事。商人雖在此情形下通有無,各地物價仍相差至巨,運輸腳力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