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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上丁尼的立法雖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親的女人,但認為她從屬於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於在家中的處境,而不是由於她的性別,才在法律上處於無行為能力的地位。離婚受到禁止,結婚要舉行公開儀式。對於子女,母親有和父親相等的權威,她和子女一樣也有繼承權。若丈夫死了,她就成為他們的合法監護人。由於元老院對維裡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後可以基於第三者的利益訂立契約,但不能為丈夫訂立契約。她的嫁妝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襲財產,不許她進行處置。
在蠻族佔領的疆域,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傳統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時沒有首領,家庭是獨立的社會,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過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權利。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姦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塔西倫所說,戰時妻子隨丈夫一起出徵,與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體柔弱而不是心理弱點造成的。從可以當家司那時起,女人就可能受到優於男人的教育。
這些傳統一直延續到中世紀,女人處於絕對依附於父親和丈夫的地位。法蘭克人沒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貞治觀:他們所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結婚無須經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隨意將她拋棄,他把她當做一個僕人對待。法律給她以有力的保護,使她免受傷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財產和子女的母親。隨著國家的強盛,也發生了羅馬那樣的變化:監護制度變成了社會託管制度,這種制度對女人進行保護,但仍使他處於受奴役的地位。
當封建主義從中世紀早期動盪中出現時,女人的地位是變幻莫測的。封建主義在主權與財產之間,在公權、私權與強權之間引起了權威上的混亂。這是該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現的原因。最初,她由於沒有政治權力而不具有私權,而這又是因為,直到11世紀社會秩序還只是以強權為基礎,采邑是軍隊所控制的財產,是一種女人無法行使的權力。後來,女人在無男性繼承人時也可以有繼承權,但她的丈夫是監護人,由他行使對來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權。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沒有行動的自主權。
和羅馬氏族時期一樣,領地不再是家庭財產:它屬於領主,女人也屬於領主。領主為她選擇丈夫,她的子女與其說留於丈夫,不如說屬於領主,而丈夫註定要變成負責保護領主財產的家僕。於是透過丈夫強加於她的&ldo;保護&rdo;,地變成領地的奴隸以及這塊領地主人的奴隸:她的命運比任何時期都艱難。一個女性繼承人‐‐其含義等於土地和一個城堡。她在12歲或更小時,就可能嫁給某個男爵。但結婚次數多意味著得到的財產多,所以婚姻屢屢被教會虛偽地解除。其藉口很容易從不許親戚之間通婚的慣例中找到。即便親等很遠,不一定有血緣關係,情況也是如此。在11世紀,許多女人就是這樣被遺棄了四五次。
女人若成為寡婦,就應當馬上找一個新主人。我們在《賦功歌》裡看到,復勒馬涅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婦全都結了婚,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殺死。許多史詩都談到國王或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婦殘忍地賣掉。妻子們常常捱打受罰,被拽著頭髮拖來搶去。騎士對女人摸不關心,他覺得他的馬要有價值得多。《賦功歌》裡的年輕女人總是在求愛,但她們一結婚就要恪守單方面的忠誠。培養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們幹粗活兒,既不端莊也沒有受到多少教育。她們長大時要出去打獵,要到很遠的地方去朝聖,主人外出時她們還要守護他的采邑。這些城堡裡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樣貪婪、背信棄義、野蠻專橫。有關她們的可怖故事一直流傳到今天。但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裡的女人用組織、祈禱、服侍丈夫以及在極度無聊中打發時光。
12世紀在法國南部出現的&ldo;騎士愛&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