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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言,這種做法似乎是合乎邏輯的。當不再認為女人的孩子屬於她時,孩子同女人所屬的那個群體便失去了任何聯絡。女人現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從一個氏族租給另一個氏族;她和她的群體徹底斷絕了關係,被丈夫的群體所兼併。丈夫像一個人購買家畜或奴隸似的把她買走,把他家庭的眾神強加於她,她生的孩子屬於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繼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親家庭的財產轉給她丈夫的家庭。於是她被謹慎地排斥在繼承序列之外。但反過來,由於女人一無所有,她也就沒有了做人的尊嚴。
她本身就是某個男人的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親的,後來是她丈夫的。在嚴密的父權制度下,從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親就可以把他們處死。但若是男孩子,社會通常會對父親的權力加以限制:每一個正常的男嬰都有可能活下來,而遺棄女嬰的習俗卻廣泛存在。殺嬰現象在阿拉伯屢見不鮮:女孩子剛出生就被扔到陰溝裡。就父親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種慷慨大度的行為。女人進入社會只是由於得到赦免,並不像男性那麼合法。無論如何,當嬰兒是女孩子時,分娩時留下的汙物對母親似乎更為糟糕:
在希伯萊人當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記就會要求母親滌罪的時間比生男孩子長兩個月。在實行&ldo;血的代價&rdo;習俗的社會,犧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數量:她的價值較之於男性的價值,有如奴隸的價值較之於自由人的價值。
如果她是一個少女,父親就會有支配她的各種權力。如果她結婚,他會把權力加(全部)轉交給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動產一樣也是男人的財產,丈夫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娶許多個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經濟的限制。丈夫可以隨意拋棄他的妻子,社會幾乎不向她們提供保護。另一方面,女人受著十分嚴格的貞潔觀唸的支配。在母系社會,儘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許有很大的行動自由。幾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貞潔,也不認為通好是件多麼嚴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變成男人的財產以後,男人卻要求她是一個處女,要求她絕對忠誠,否則就會受到極刑的懲罰。膽敢把繼承權交給和某個陌生人所生的後代,這是一種最嚴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長有權處死有罪的配偶。
只要存在著私有財產,妻子方面對婚姻的不忠,就會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姦問題仍在堅持著不平等原則,它們的論點都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即把私生子帶到家裡的妻子,其過失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說從奧古斯都時代就廢除了丈夫自行審判妻子的權利,那麼拿破崙法典又允許陪審團對自行審判的丈夫實行赦免。
當妻子既屬於父系氏族又屬於婚姻家庭時,她便設法在兩組關係之間保持一種不容忽視的自由。這兩組關係是混亂的,甚至是對立的,每一組都足以支援她反對另一組。
例如,她常可以在選擇丈夫時自作主張,因為婚姻只不過是一件世俗的事情,並不會影響社會的根本結構。但是,在父權制度下,她是父親的財產,父親根據自己的意願把她嫁出去。後來在附屬於丈夫的家庭時,她不過是丈夫的一份動產,是她新加入的那個氏族的一份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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