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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
(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
乙方: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
(東南貿易集團下屬企業)
截止1998年5月25日,甲方與乙方業務往來中,甲方欠乙方往來款元。現經雙方自願協商,就上述款項的結算達成如下協議:
一、目前甲方持有康達股份法人股3002907股、社會職工股1116865股,甲方宣告未做任何抵押。
二、甲方同意以1997年度每股淨資產元的價格,將上述股票整體轉讓給乙方,折人民幣元。其中元用於抵債,餘款元仍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返還乙方往來款系用有價證券折讓,雙方同意過戶手續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具體過戶日期由乙方決定。過戶中如遇股價變動造成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即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印章) 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
甲方: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
(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
乙方: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
(東南貿易集團下屬企業)
截止1998年5月25日,甲方與乙方業務往來中,甲方欠乙方往來款元。現經雙方自願協商,就上述款項的結算達成如下協議:
一、目前甲方持有康達股份法人股4204069股(以康達股份公司出具的證明為準),甲方宣告未做任何抵押。
二、甲方同意以1998年度中期每股淨資產元的價格,將上述股票整體轉讓給乙方,折算人民幣計元,其中元用於抵債,餘款仍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返還乙方往來款系用有價證券折讓,雙方同意過戶手續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具體過戶日期由乙方決定。過戶中如遇股價變動造成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即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印章) 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需要說明的是,在1998年6月8日東南貿易集團成立前,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和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均為中國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實業公司是華貿東南公司投資入股東南貿易集團的5家子公司之一,投資公司則作為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一同下放。過去這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惟康,直到我著手資產清理時,才在1998年9月份將兩家下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換成了曹志雄。
對這簡短的四張影印件,我研究了足有一個多小時,終於看出了兩份協議和劉心宇給我的兩份報告中的問題。日期倒簽為1998年5月25日的協議,把可上市流通的內部職工股,故意含糊寫成社會職工股,讓人以為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同一天製作的日期為1998年12月3日的第二份協議,則明確把所有康達股票都寫成是法人股,當然可以按法人股的價格進行轉讓。這樣問題就來了‐‐每股股價15元左右的流通股,豈能按每股元淨資產轉讓。這不是低價折股又是什麼?!
對面前這四份資料,我沒有任何印象。如果不是檢察院查處,誰又能看出其中的貓膩?
其一,劉心宇的確跟我和曹志雄、姚麗都匯報過康達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