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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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諾莎在說這話時,他注意的是石子所以飛的必然性,並且要把這種必然性移作一個人個別意志活動的必然性。他這樣作也是對的。和他相反,我則考察內在的本質。這內在本質,作為一切現象的必然性(即出自原因的後果)的前提,才賦予這必然性以意義和妥當性;在人叫做性格,在石子叫做物性。兩者是同一的東西,'不過',如果是直接被認識的,就叫做意志。在石子,它'只'有程度最低微的可見性、客體性,而在人,它'卻'有程度最強的可見性、客體性。甚至聖奧古斯丁就以正確的感知而認識了這和我們意欲等同的,在一切事物的向上衝動中的東西,我不禁要在這裡把他對於此事的素樸的說法引述一番,他說:“如果我們是動物的話,我們就會愛肉體的生命以及相應於這生命的意義的東西,這也就會是我們足夠的幸福了;如果按此說來我們就幸福了,我們也就會不再追求什麼了。同樣,如果我們是樹木,那麼我們就不能意識什麼,不能由運動而有所愛慕了,然而我們仍好象是有所追求似的,以此追求我們得以是生產果實的,並獲得更豐富的果實。如果我們是石頭,或是流水,或是風,或是火焰,或是其他這類的東西,沒有任何感覺與生命,然而並不是我們就缺乏對自己位置和秩序的欲求,因為如同一種慾望似的,重量對於物體也是有決定性的,或以引力而下降,或以輕飄而上升,因為物體之彼驅使是由於其重量,正猶如心之被驅使是由於慾望,驅使到哪裡,就到哪裡。”(《上帝之國》XI,28)
還有值得指出的是倭以勒曾洞察到引力的本質最後必須還原為物體本有的“傾向和貪慾”(那就是意志)(《上公主書》第68函)。正是這種看法使他不喜歡牛頓用的引力這個概念,他頗有意按從前笛卡兒的學說對這概念作修正的嘗試,就是從一種以太對物體的衝擊來引伸引力,認為這樣會“合理些,對於愛好鮮明易解的基本原理的人們”也要相安些。他想看到把吸引作用當作隱秘屬性而放逐於物理學之外。這種看法正是隻和倭以勒時代作為非物質的靈魂的對應物而流行著的死氣沉沉的自然觀相符合的,不過就我所確立的基本真理這一面來說,值得注意的是,還在那時這位卓越的人物在遙遠地看到這真理閃耀的時候,卻急於要及時回頭,並且由於他怕看到當時的一切基本觀點受到威脅,他甚至又去向陳舊的,已經推翻了的無稽之談求庇護。
§25
我們知道雜多性絕對地必須以時間和空間為條件,也只是在時間和空間中才可思維的;在這種意義下我們把時間和空間稱為個體化原理。不過我們已把時間和空間認作根據律的形態,而我們所有的先驗知識就都是在這條定律中表現出來的。這些形態作為形態說,如上面已分析過的,就只能是事物的可知性上所有的,而不能是事物本身所有的,即是說這些形態只是我們認識的形式而不是自在之物的屬性。自在之物之所以自在是獨立於認識的一切形式之外的,並且獨立於“是主體的客體”這個最普遍的形式之外,即是說自在之物是根本不同於表象的東西。如果這自在之物就是意志,——我相信這是我已充分證明了,弄明白了的——,那麼,意志作為意志並和它的現象分開來看,就站在時間和空間之外了,從而也不知有什麼雜多性,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