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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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一段)以為最經常的、最普遍的和最簡單的那些現象就是我們最'能'的理解的'現象',這種說法是一個既巨大而又流行的錯誤,因為這些現象不過是我們最常見的,我們對於這些現象雖然無知,但已習已為常'而不再求理解'了。'其實'一顆石子往地下掉正和一個動物的運動是同樣不可解釋的。前已說過,人們曾經以為從最普遍的自然力(例如引力,凝聚力,不可透入性)出發,就可從這些常見的自然力說明不經常而只是在複合的情況下起作用的那些力(例如化學效能,電力,磁力),然後又從這些力來理解有機體和動物的生命,甚至於要由這些力來理解人的認識和意欲。人們默無一言地安於從許多隱秘屬性出發,而如何弄明白這些屬性則已放棄,因為他們所要的是想在這些屬性上面進行建築,而不是從下面來探討這些屬性。這種做法,如已說過的,是不會成功的。
撇開這一面不說,這樣的建築物也總是懸空的。那些說明、解釋。最後又還原到一個未知'數',而其為未知正無異於出發時的第一個疑問,這有什麼用處呢?人們對於那些普遍自然力的內在本質,到底是不是比對一個動物的內在本質理解得多一些呢?彼此不都是一樣未經探討的嗎?這兩種本質都是不可根究的,因為它們都是無根據的,因為它們都是現象的內容,都是現象的什麼,都是不能還原為現象的形式,現象的如何的,都不能還原為根據律。可是我們呢,我們的目的並不在事因學而是在哲學,即是說不在對世界的相對認識而在對世界的絕對認識,'所以'我們是走的一條方向相反的路,即是從我們直接的,認識得最完整的,絕對熟悉的,最接近的東西出發,以求瞭解那離我們較遠的,片面地間接地知道的東西;我們要從最強烈、最顯著、最清晰的現象出發,以求瞭解那些較不完備的,較微弱的現象。除了我自己的身體以外,我對一切事物所知道的只是一面,表象的一面;而其內在的本質,即令我認識其變化所從出的一切原因,對於我依然是不得其門而入的,是一個深藏的秘密。只有比較一下當動機推動我而我的身體發出一個動作時在我自己裡面所發生的東西,比較一下那是我自己的,被外在根據所決定的變化之內在本質的東西,我才能對無機體如何隨原因而變化的方式獲得理解,這樣才能體會它的內在本質是什麼;而對於這本質所以顯現的原因的知識,則只能示我以其進入時間空間的規律而已,此外再沒什麼別的。我之所以能作這樣的比較,那是因為我的身體乃是那唯一的客體,即我不但認識其一面,表象的一面,而且還認識其第二面,叫做意志的那一面的客體。所以我不應相信:如果我能把自己的有機體,然後把我的認識,我的意欲和我的由動機而產生的行動還原為由原因產生的動作;為由電力、化學作用、機械作用產生的動作,我就會對於自己的認識,意欲等理解得更為透徹;而是隻要我所求的是哲學而不是事因學,就必須反過來首先從我們自己的由動機而產生的行為,學會在本質上理解無機物體那些最簡單的、最尋常的、我所看到隨原因而起的運動,而把表出於自然界一切物體中那些不可根究的力,在種類上認作與那在我裡面作為意志的東西是同一的,不過在程度上與此有別而已。這就叫做:在《根據律》一書中提出的第四類表象應成為我認識第一類表象的內在本質的鑰匙,並且我必須從動機律,在其內在意義上,學會理解因果律。
斯賓諾莎說(《書札》第六二封),那一擲而飛入空中的石子如果有意識的話,將認為它是由於自己的意志而飛行的。我只補充說,那石子'容或'是對的。投擲'這動作'之於它,正如動機之於183我;在它作為凝聚力、重力、恆存性而顯現於上述狀態中的東西,在內在本質上也就和我在自己裡面認作意志的東西是同一物,並且如果石子也有了認識,這也就是它要認作意志的東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