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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單位,制訂了細節各異的規章。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信念:即當地人社會可以而且應該制訂並執行自己的規章。一八六六年,一個由美國參議員組成的委員會審查了這些法律,事後以參議員應有的風度作出這樣的結論:
人民初顯身手,便建立了這項偉大的制度;而一切可以獲得的證據都表明,美國人民具有建立國家大業和秩序的特殊才能。人民行使主權的原則在它最偉大的一個方面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是以當前要求我們做的,不是去摧毀它們,而是在它們上面蓋上國家權力和無可爭議的權威的圖章。
接著於一八六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國會透過了第一個重要的《採礦法》。該法明確承認,&rdo;凡是同美國法律不相牴觸的地方性採礦慣例和規章都屬有效。&ldo;
這些地方性礦山產權俱樂部的法律全都同意優先原則。制訂聯邦新法例的參議院委員會指出:&rdo;各種採礦者的規例和規章……形成了目前這種從實際需要中產生的、人們一致讚揚的制度的基礎;它們是人民親自創立的向所有人提供公正保障的手段……從加利福尼亞開始,所有地方法院都承認那些規例,其核心思想乃是先到先佔的原則。&ldo;這就是說,整個美國到處都認為首先發現和開發礦藏是擁有礦山產權的正當原由,黃金獎賞也象土地獎賞一樣,歸於那些首先到達的人。
當然,在採礦活動中應用這一原則時也發生過一些稀奇古怪的事情。至少在開始階段,持續不斷地運用礦山的產權對於繼續合法地佔有礦山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亨利&iddot;喬治(他是好些人中間的一個)發現,人們很容易把這些礦區法律理想化,這些法律規定:&rdo;任何人所攫取的都不得超過他所能夠合理利用的,或者,其保有的時間不得比他能夠持續利用的時間長……任何人不得壟斷或封鎖自然資源。&ldo;實際情況是,如果某人不在那裡一直幹下去,他就根本不可能保住他對礦山產權的所有權。而一旦建立起了保護機構之後,礦山的產權就成了可以進行買賣的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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