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第2章 民事答辯狀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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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後,她們拿不出雙方自願離婚協議書和我方的戶口簿,婚姻登記處不予受理。她們一計不成又生二計,把我再次劫持到法院立案庭,要求離婚。法院立案庭相關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叫我們出來。出來後原告梁華跟其胞姐梁菲讓我在法院門口等她們。我等了兩個多鐘頭後她們才坐著一輛小車回來。小車開到我身邊,車上走下一位自稱是領導的男人對我說,他是來調解我們婚姻的,並把我拉上了車來到了他的辦公室。到他的辦公室後他說你們可以先辦假離婚,過兩三個月後再申請復婚。我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給他任何答覆。這就是所謂的“曾到法院立案庭協議離婚”的事實。請問法官同志,婚姻家庭中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任由一方拉扯著去鬧離婚,這能算是協議離婚嗎?
法官同志,婚姻家庭不是賓館客棧,夫妻雙方不是投親靠友,說來就來,說走就走。婚姻家庭難免發生碰撞,生活高壓狀態下夫妻吵吵鬧鬧時有發生,沒有完全的對,也沒有絕對的錯,夫妻矛盾不能全都歸罪於“家暴”然後置一方於死地。因此,原告以“家暴”為由起訴與我離婚一事,我請求法官予以明鑑!
十三年前原告梁華以“結婚”為由叫我和我父親無償地為其母一家修建房子;十三年後的今天原告梁華又以“家暴”為由叫我出錢為她來起訴與我離婚;她的這種思維理念是不是有點像狼?狼求東郭先生幫助它躲過了獵人的追捕,到頭來它還是要把東郭先生吃掉,並振振有詞:“救人救到底……你不給我吃,我還是會餓死的!”原告梁華僱人打的官司也就是請人乾的活,憑什麼叫我付工錢呢?此,也請法官定奪!
公講公有理,婆講婆有理,誰是誰非,且看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