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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逃過一劫。”按照原告的這一說法,從報警到警察趕到現場用特快的速度是5分鐘,而我揮拳擊打原告的最慢速度是每分鐘10拳,這樣從報警至警察趕到,我最少打了原告50拳,並且拳拳都是“往死裡打”,每拳擊在原告身上的力最少是50斤,如此,原告身上的總受打擊力最少也有2500斤。如果警察10分鐘或20分鐘才趕到,如果我每分鐘的拳擊速度是30拳或50拳,如果我每拳的出擊力是60斤或80斤,這“往死裡打”的拳擊力落在原告身上該有多少?而如此的“家暴”才“致使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她是鋼鐵之軀嗎?另外,既然我把原告和長女打得“遍體鱗傷”還“往死裡打”,警察來了為什麼不送她們去醫院救治卻讓她“在家療養一個多月後得以康復”並不追究我的責任呢?

至於2006年11月3日的所謂“家暴”,起因是這樣的:2006年10月28日那天,我無意中聽到妻子梁華與一個名叫蔣春林的女人為爭男人而吵架,這個男人就是我為他打工的老闆。晚上我就問起她們白天吵架的原因。我妻子說是那女人嫁禍於她,她和那老闆根本沒發生什麼事。我也就相信了妻子,沒把這事放在心上。可是,到了11月3日,我下班回到家就吃起飯來。這時妻子梁華卻嘮嘮叨叨著不知罵誰。我就勸她一句:女人不要嘮嘮叨叨那麼多。她立即衝我這句話怨恨地說:“今晚你去跟你的表弟吳政睡覺,不要跟我睡了。”吳政是我姑媽凡敏臣的長子,與我一起打工。我不知道自己如何得罪了妻子,就問她:“你這是什麼意思?你是我老婆我不跟你睡跟誰睡?難道你還有別的男人比我好?”梁華斬釘截鐵地說:“確實那個人比你好得多!”她的這句話像一把鋒利的鋼刀深深地刺穿了我的心肺,十多年來我苦心經營起來的愛情婚姻家庭被他這句話衝擊得搖搖欲墜。士可殺不可辱,男子漢的顏面與尊嚴使我不得不與她爭吵了起來。吵鬧中彼此間又產生肢體摩擦,相互扭抓中雙方身體都留有印痕(我左手胳膊上留有她咬傷的牙印,而她的雙手也有我抓傷的痕跡)。第二天,為討個公道還清白於無辜者,我和梁華找到蔣春林去與老闆對質。結果證實梁華是被蔣春林汙衊的。但梁華卻得理不讓人,非叫我去打蔣春林一頓不可。我未聽梁華的指使沒有去打蔣春林,這樣一來,梁華就惱羞成怒,反過來咬我一口,說我與蔣春林有一腿,我們倆合夥起來欺負她,並吵鬧著要我送她回家生活。我被他逼得無奈,只好於11月6日跟她踏上了回家之路。這就是2006年11月3日“家暴”的來龍去脈。法官同志,如果當時我聽從梁華的指使去把蔣春林打了一頓,這承擔法律責任的是梁華的事還是我的事呢?我不去打人,梁華就把“家暴”的全部責任推到我一個人的頭上,這於法於理能說得過去嗎?一夫一妻才能撐起一個家,正如左腿和右腿撐起一個人一樣,當兩腿發生碰撞而摔傷了人,難道人一定要歸罪於某一條腿並把它狠狠地砍掉不可?

原告梁華在其《民事起訴狀》中訴稱:“也曾到法院立案庭協議離婚過”,這件事是原告梁華夥同其胞姐梁菲脅迫而為。2006年11月4日原告梁華指使我去打蔣春林未果後對我懷恨在心,反唇相譏罵我與蔣春林有一腿,潑我一身髒水後逼我讓她送小女孩回家給她姐姐幫撫養,她要出去打工。為了不讓矛盾擴大化,我只能讓她送孩子回她姐姐家了。誰知她一去就是一年。今年11月3日,我接到了妻子的電話,要我速速回家看一下小女孩,小女孩得重病住院了。11月5日從廣東上的車6日到了石化車站。一下車就看到妻子和她胞姐梁菲還有姐夫黃榮在車站等候。下車還未來得及喘口氣,我心急如焚地問起女兒的病,他們說孩子沒病,要你回來就是要搞離婚的。說著,原告梁華與其胞姐梁菲不由分說地劫持我去民政局鬧離婚。我被逼得無奈,只得由他們拉扯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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