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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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考察的最後部分,一開始就可宣稱為最嚴肅的一部分;因為這部分所涉及的是人的行為,是和每人直接有關的題材,沒有人能夠對之漠不關心或無所可否。並且把其他一切問題都聯絡到這個題材上來,也是如此的符合人的本性,以致人們在任何一個有聯貫性的哲學探討中,至少是在他對此感到興趣時,總要把其中有關行為的這一部分看作整個內容的總結論。因此,人們對於其他的部分或許還不太認真,對於這一部分他卻要予以嚴肅的注意。——如果就上面指出的情況而用通俗的話來說,人們也許要將我們這考察現在就要往下繼續的部分稱為實踐的哲學,而把前此處理過的'其他'部分與此對立而叫做理論的哲學。
不過在我的意見看來,我認為一切哲學一概都是理論的;因為哲學,不管當前討論的是一個什麼題材,本質上總要採取純觀察的態度,要以這種態度來探討而不是寫格言戒律。與此相反,要求哲學成為實踐的性質,要求哲學指導行為,改變氣質,那都是陳舊的要求,在有了更成熟的見解時,這種要求終久是該撤銷的。因為在這裡,在這人生有無價值,是得救或是沉淪的關頭,起決定作用的不是哲學的僵硬概念,而是人自己最內在的本質;即柏拉圖所說的神明,指導著人但不曾選定人,而是人自己所選定的“神明”;又即康德所說的“悟知性格”。德性和天才一樣,都不是可以教得會的。概念對於德性是不生髮的,只能作工具用;概念對於藝術也是如此。因此,我們如果期待我們的那些道德制度和倫理學來喚起有美德的人,高尚的人和聖者,或是期待我們的各種美學來喚起詩人、雕刻家和音樂家,那我們就太傻了。
無論在什麼地方,哲學除了解釋和說明現成的事物,除了把世界的本質,在具體中的,亦即作為感知而為人人所體會的世界之本質納入理性的明確而抽象的認識以外,不能再有什麼作為。不過哲學這樣做是從一切可能的方面,從一切觀點出發的。猶如我們在前三篇裡曾企圖在哲學專有的普遍性中從另外一些觀點來完成任務一樣,本篇也要以同樣的方式來考察人的行為。人世間的這一方面,如我前已指出的,很可以說不僅在主觀的判斷上,而且也是在客觀的判斷上,都要被認為是世間一切方面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在進行考察時,我將完全忠於我們前此的考察方式,以前此提出的'論點' 作為我們依據的前提;並且,實際上我只是把構成本書整個內容的那個思想,和前此在所有其他的題材上所做過的一樣,現在又以同樣的方式在人的行為上引伸出來,而以此盡到我最後的力之所及,儘可能為這一思想作出一個完整的傳達。
前面提出的觀點和這裡宣佈過的討論方式,已明白指出人們在這一倫理篇裡不得期待什麼行為規範,什麼義務論。這裡更不會提出一個普遍的道德原則,把它當作產生一切美德的萬應驗方。我也不會談什麼無條件的應然,因為這在附錄中已說過,是包含著矛盾的;也不談什麼給自由立法,這同樣也是包含矛盾的。我們根本就不會談什麼應當,因為人們只是對孩子們和初開化的民族才說這些,而不對已經吸收了文明成熟時代全部教養的人們說這些。這顯然是伸手便可碰到的矛盾,既說意志是自由的又要為意志立法,說意志應該按法則而欲求:“應該欲求呀!”這就'等於'木頭的鐵!可是根據我們整個的看法,意志不但是自由的,而且甚至是萬能的。從意志出來的不僅是它的行為,而且還有它的世界;它是怎樣的,它的行為就顯為怎樣的,它的世界就顯為怎樣的。兩者都是它的自我認識而不是別的。它既規定自己,又正是以此而規定這兩者;因為在它以外再也沒有什麼了,而這兩者也就是它自己。只有這樣,意志才真正是自主自決的。從任何其他看法來說,它都是被決定的。我們在哲學上的努力所能做的只是解釋和說明人的行為以及一些那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