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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概念,和其他一切概念一樣,最後是以客觀世界的直觀認識,即現象,亦即表象為根據的,力的概念也就是從這裡產生的。它是從因與果支配著的領域內提出來的,所以也是從直觀表象中提出來的,從而正是意味著原因之為原因,'也就是' 在這原因之為原因不能在事因學上再有進一步的說明反而正是一切事因學的說明不可少的前題這一點上,它意味著原因之為原因。與此相反,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中,意志這概念是唯一的一個不在現象中,不在單純直觀表象中而有其根源的概念,它來自內心,出自每人最直接的意識。在這意識中,每人直接地,沒有一切形式,甚至沒有主體和客體的形式,就在本質上認識到他自己的個體,認識到他同時也就是這個體;因為在這裡認識者和被認識者完全合而為一了。因此,如果我們把力這概念歸結為意志這概念,那麼,我們在事實上就是把較不知的還原為不能更熟悉的,還原為真正直接,完全的已知,並大大地擴大了我們的認識。如果相反,我們仍和過去一樣把意志這概念賅括在力這概念之下,那麼,我們就剝奪了自己唯一的直接認識,——而這是我們對於世界內在本質所有的認識……,因為我們讓這種認識消失於一個從現象抽出來的概念之中了,因此我們也決不能以此概念超出現象之外。
§23
意志作為自在之物是完全不同於它的現象的,是完全不具現象的一切形式的。只有在意志出現為現象時,它才進入這些形式;所以形式只和它的客體性有關,對於它自己本身則是不相干的。一切表象的最普遍的形式,客體對於主體這一形式就已經和它無關;至於次於這一級的,一切那些在根據律中有其共同表現的形式,那就更加不與它相干了。屬於這些次一級的形式的,如眾所周知,還有時間和空間,以及唯有由於時間、空間而存在而成為可能的雜多性。就最後這一點說,我將借用古經院哲學的一個術語,把時間和空間叫做個體化原理,這是我要請求讀者一勞永逸把它記住的。原來唯有時間和空間才是本質上,概念上既相同而又是一的'東西' 畢竟要藉以顯現為差別,為雜多性,為互相併列,互相繼起的東西。所以時間和空間是“個體化原理”,是經院學派傷透腦筋和爭論不休的物件。蘇阿內茲蒐集了這些材料(《爭辯集》第五節,第三分段),可以參閱。由上所說,意志作為自在之物是在具有各種形態的根據律的範圍之外的,從而就簡直是無根據的;雖然它的每一現象仍然是絕對服從根據律的。並且,在時間、空間中,它那些現象雖不可數計,它卻獨立於一切雜多性之外。它本身是單一的一,但又不同於一個客體之為一。客體的單位性只是在和可能的雜多性的對比上認出來的。'意志的一'還不同於一個概念之為一,那只是從雜多性的抽象產生的,它',意志,不是這樣的一,而'是在時間、空間、個體化原理以外的,即多的可能性之外的一。只有由於下文考察各種現象和意志的不同表現而完全明白了這裡所說的一切之後,我們才能完全體會到康德學說的旨趣。'才懂得' 時間、空間和因果性不與自在之物相於,而只是認識的形式。
在意志作為人的意志而把自己表現得最清楚的時候,人們也就真正認識了意志的無根據,並已把人的意志稱為自由的、獨立'無所待'的。可是同時,人們就在意志本身的無根據上又忽視了意志的現象隨處要服從的必然性,又把行為也說成是自由的。'其實' 行為並不是自由的,因為從動機對於性格的作用中產生出來的每一個別行為都是以嚴格的必然性而發起的。一切必然性,如前所說,都是後果對原因的關係,並且絕對不再是別的什麼。根據律是一切現象的普遍形式,而入在其行動中也必然和其他任何一現象一樣要服從根據律。不過因為意志是在自我意識中直接地,在它本身上被認識的,所以在這'自我' 意識中也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