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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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還有在一切物質中起強大作用的重力,把石子向地球吸引,把地球向太陽吸引的力,——把這一切一切只在現象上認為各不相同,而在其內在本質上則認作同一的東西,認作直接地,如此親密地,比一切其他'事物' 認識得更充分的東西,而這東西在其表現得最鮮明的地方就叫作意志。唯有這樣運用反省思維才使我們不致再停留於現象,才使我們越過現象直達自在之物。現象就叫作表象,再不是別的什麼。一切表象,不管是哪一類,一切客體,都是現象。唯有意志是自在之物。作為意志,它就決不是表象,而是在種類上不同於表象的。它是一切表象,一切客體和現象,可見性,客體性之所以出。它是個別'事物'的,同樣也是整體'大全'的最內在的東西,核心。它顯現於每一盲目地起作用的自然力之中。它也顯現於人類經過考慮的行動之中。而這兩者的巨大差別卻只是對顯現的程度說的,不是對“顯現者”的本質說的。
§22
這個自在之物(我們將保留康德這一術語作為一個固定的公式)既已作為自在之物,便決不再是客體,因為一切客體已經又是它的現象而不是它自己了。但是在需要客觀地來設想它的時候,它就必須從一個客體,從一個只要是客觀地已知的什麼,從而即是從它自己的一個現象借用名稱和概念。不過為了合於作共同理解的支點之用。這個現象就不能是別的,而只能是它所有一切現象中最完善的,亦即是最鮮明,最發達的,直接為認識所照明瞭的一個現象。而這就正是人的意志。人們也很可以指出我們在這裡當然只是用了從優命名法,由此,意志這個概念就獲得了比它前此所有的更為廣泛的範圍了。在不同的現象中認出同一的東西,在相似的現象中認出差別,如柏拉圖屢次說過的,這就正是搞哲學的條件。可是直到現在,人們還沒認識到自然界中任何一種掙扎著的,起作用的力和意志的同一性,因此也就沒有把那些複雜的現象看作只是一個屬的不同的種,而是看作完全不同屬,不同類的'東西',所以也沒有一個字眼來標誌這個屬的概念。因此,我就按最優先的種來稱呼這個屬,而對於這個種的直接的,近在眼前的認識又導致對其他一切'種'的間接知識。但是對於'意志' 這概念,這裡是要求把這概念擴大,誰要是不能做到這一點而對於意志這個詞仍然要把它理解為自來單是用這一詞來標誌的一個種,理解為由認識指導而專按動機,甚至是隻按抽象動機——也就是在理性的指導之下——而自行表出的意志,那麼,他就會自陷於無止境的誤會中;'因為理性指導下的'這種意志,已如上述,只是意志最鮮明的一個現象而已。我們必須在思想中把我們對於這一現象直接認識到的最內在本質純淨地提出來,然後把它轉用於同一個本質所有一切較微弱、較模糊的現象,這樣我們就滿足了擴大意志這概念的要求。——站在與此相反的方面,如果有人認為用意志這個字眼或是用任何其他字眼來標誌一切現象的本質自身究竟是一樣的,那他就要誤會我了。如果說那自在之物是這麼個東西,我們只是從推論得出其存在,我們只是間接而在抽象中認識它;那倒是和上述這種情況相符,人們誠然可以隨便叫它什麼;而名稱就不過是一個未知數的符號罷了。可是意志這個詞兒,好象一道符咒似的要為我們揭露自然界中任何事物的最內在本質,那就不是標誌著一個未知數,不是指一個由推理得來的什麼,而是標誌著我們直接認識的'東西',並且是我們如此熟悉的東西;我們知道並懂得意志是什麼,比了解其他任何別的東西更清楚,不管那是什麼東西。過去人們總是把意志這概念腹括在力這概念之下,我則恰好反其道而行之,要把自然界中每一種力設想為意志。人們不可認為這是字面上的爭論,也不可認為這是無所謂,可以漠不關心的'事情',卻更應該說這是有頭等意義和重要性的'事情'。原來力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