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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外國船隻(主要是阿拉伯人的船)停泊的口岸。到了十六世紀中葉,明朝政府曾禁止外國船隻到廣州,規定葡萄牙人只准在電白、上川島、澳門這些比較遠離省城的地方進行貿易;這同前面所述的葡萄牙人的暴行顯然是有關的。到了崇禎十年(1637年)發生了上述英國船炮擊虎門炮臺的事件後,明朝政府又下令不準外國船進入珠江口內。清朝政府初期也重申了這個禁令。這期間,中國政府只承認澳門是外國船可以停泊,外國商人可以暫時居住的地方。
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朝政府下令開放海禁,指定廣州、漳州、寧波、雲台山(在今連雲港附近)四個地方為通商口岸。清朝政府之所以在這時採取這個措施,一方面由於它感到內部統治秩序已經穩定,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西方來的冒險家這時已不能不以商人的身分比較地遵守規矩了。當時的中國政府的態度是:只有你遵守規矩,才可以容許你們在這裡做生意(前面已經說到,在東北陸路邊疆上也同樣是這個態度)。
在東南沿海的對外貿易方面,清朝政府確是定了不少嚴格的規矩。康熙二十四年指定的四個通商口岸中,主要的是廣州。以後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政府又限定只開放廣州一地。從十七世紀末年到十九世紀初年,在廣州的通商規矩大體上是這樣的:外國商船雖準駛到黃埔停泊,但外國兵船不準駛入口內,商船中如攜有炮位,在進入黃埔前須卸下,交易完畢駛出時再歸還。外國商人到廣州後,他們的買賣必須經過官方特許的商人(他們稱為&ot;洋行&ot;,並組成一壟斷性的組織叫做&ot;公行&ot;)。外國商人在廣州的起居行動都由洋行商人負責約束,他們不準在廣州過冬(每年五、六月進口,九、十月間出去)。他們在廣州時只准在由洋行修建的所謂&ot;夷館&ot;中居住,嚴格禁止外國入僱傭中國人和中國人向外國人借貸資本。外國商人住在廣州時每月除在規定的日子可以到規定的地方遊散外,不準離開&ot;夷館&ot;。不準攜帶婦女到廣州,不準外國人像中國的官員紳士那樣地乘坐轎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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