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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盜版3?襲之風猖獗,常聽到朋友說起偶像甲剽竊了偶像乙。作為愛說風涼話的典型,我當時在MSN上掛了一句“防止被人3?襲,最好的辦法是:不要寫出被會3?襲別人的廢柴覺得好的文字來。”有點拗口也顧不上了,因為那時候滿足於YY:喜歡自己文字的人擁有何等高素質,他們甚至不屑於使用“粉絲”二字,因為他們獨立到不會當任何人的粉絲——喜歡一些文字、一些影像、一些音樂,與那個創作者何干?這等格調的人自然不可能做出剽竊這麼丟臉的事;至於那些或因品格低劣、或因頭腦糊塗去剽竊的人,也一定看不懂這般文字有什麼好,有什麼值得一剽。
這麼想有點為“粉絲不眾”找藉口之嫌,但至少有一個好處:把“粉絲”當作和自己平等的人,相信他們的趣味、道德和智商,就能讓人少遇煩惱,心平氣和。反之另外一種態度就不那麼好了:記得幾年前在動漫雜誌工作時,遇到一位插圖作者,此君當時為剛沾上剽竊官司的某寫作偶像的新書配圖,完工之後接到該偶像直接來電訓話:“你這圖不對啊!要更灰暗一點,更絕望一點!喜歡我書的讀者都是小孩子,他們就喜歡這個調調!”話語中殊無灰暗、絕望之情,倒是充滿激昂得志之意。任何一個聽到此番電話的人,都會立刻明白這位偶像是把自己粉絲的腦子當豆腐渣看的,完全沒有指望真正與粉絲形成交流,而只是滿足於一味ó?合。於是日後網上此人的粉絲屢屢爆出要潑人硫酸的極端言論,成為網際笑柄的情形,也就不足為怪了。
這次訪談中所見的幾位偶像,從名聲遠揚的春樹同學到曾不幸與上文提到的那位偶像共事過的Hansey同學,大小不一。讓人高興的是至少在口頭上,幾位都沒有什麼架子,對“粉絲”這個字眼的感冒程度遠不如媒體。春樹同學關於“輝煌時刻”的回答也很有意思,暗示了她自己也是一堆人的“粉絲”(表述方便這樣稱呼,未必符合她的本意),可見粉絲和偶像根本是相對身份,如同父母和子女一樣。誰?也沒太把“粉絲”這一說當真,也就說明誰?也沒太把“偶像”這一說當真,這挺好。神說敬拜偶像是犯罪,這“偶像”更近於這個詞的本意——“土木偶人”,觀之尚可,求之不靈。放著活生生的人不做,把自己跟土木偶人劃上等號,也實在看不出有什麼好玩。不但上街需戴墨鏡頗不方便,而且可能遇到更糟的事:一不小心墨鏡掉了,卻發現根本沒有發生想像中的眾人圍觀。前文所述及的那位偶像,就曾在某女裝店(該偶像是男的)搶戴其他客人所買手套,發生糾紛後大聲質問:“你們知道我是誰?嗎?!”對方夫婦並非80後,老實回答不識此君。如此相當無趣之餘,此君居然還自報名姓,指望震懾無知群氓。誰?知對方頗關注法制新聞,立時恍然:“原?來是你,你不就是那個剽竊人小說敗訴了的嗎?”如此傳為圈內笑談。
如果偶像能把自己當個平常人,對“粉絲”來說當然是件幸福的事——既能免了人格上的仰視感,又能免得因為偶像過於裝逼,被其他人鄙視。但粉絲自己也不能因此就得寸進尺——你在大街上找一位普通人要個簽名,他/她不會找保鏢來把你胳膊擰到背後去;但你想在大街上à?個普通人問人家索要家庭地址手機號碼,他/她如果不是對你一見鍾情,就很可能拒絕你。因此就算偶像本人沒把自己當偶像,粉絲也至少應該懂得一位普通人不該打擾另一位普通人的日常生活。
當然,有些粉絲需要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