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東臺一柱樓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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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衝突,所以就將書稿、刻板以及書籍送到了江寧書局等候處理。
塗縣令在判決中,首先嘉許了蔡嘉樹的行為。但說徐家在蔡家來首告之前,就已將所刻書版書籍自行繳到縣衙了,因此按律免於追究;至於徐述夔所有著述,他將派人解送江寧書局審查待處;至於蔡徐二家之間的田產糾紛,命徐家劃撥墓田十畝,由蔡家按時價贖回。
縣裡宣判後,蔡嘉樹不服。到了乾隆四十三年,他繼續上告到了江寧藩司。
時任江寧布政使陶易,根本沒心思管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就讓自己的一個得力幕僚陸琰代為處理。
陸琰經過一番瞭解,就發牌文讓揚州知府謝啟昆來審理東臺縣一案。他認為首告蔡嘉樹是“刁民挾嫌傾陷”。(陸琰在發往揚州府的牌文裡,最後寫了這麼一段話:“講論經傳文章,發為歌吟篇什,若止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悖逆實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著有明條。倘若蔡嘉樹挾嫌妄行指摘,思圖傾陷,亦應嚴執擬議。”)
布政使陶易看過牌文後,沒做修改,當時只是笑著說陸琰嫉惡如仇,躍然紙上。陶易這時根本沒想到,就是自己的一個漫不經心,最後導致潑天大禍。
揚州知府謝啟昆在接到藩司下達的牌文後,隨即發文命令東臺縣拘押此案的首告和被告,解送揚州。
謝啟坤經過開堂審問,後又仔細翻看了《一柱樓詩集》。最後認定,詩集裡的確有違礙悖逆的用語,蔡家告徐家刻印反詩,沒告錯。
二次升堂詢問後,謝啟坤便將加註標籤的詩集、東臺縣的案卷、所有書本書版,押送去了布政使衙門。
誰知道藩司那邊的答覆還沒有到,蔡嘉樹的兒子和管家童志璘就帶著狀紙,告到了正在揚州停留的江蘇學政劉墉那裡。
沒錯,就是那個劉墉。
劉墉的幕僚在接到狀紙和作為證據的詩集後,發現事大,立刻稟報。
而這位劉大人首先就注意到書中的序文是由蘇州大儒沈德潛所作,其中盡是溢美之詞;最關鍵的,則是注意到詩集裡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這樣的話。他立刻就明白,這是不亞於去年發生的“字貫案”之後的又一樁大逆案。
(乾隆四十二年,江西新昌(今宜豐)人王錫侯因編寫《字貫》被人舉報,乾隆以“罪不容誅,即應照大逆律問擬”。王錫侯斬立決,子孫七人都被判斬,相關親屬“充發黑龍江,與披甲人為奴”,涉事官員全部問罪。)
茲事體大,“勇於任事”的劉大人隨即向乾隆上了奏摺,並下令立即緝拿收押此案一關人等。
(劉墉在給乾隆的奏摺上寫有“如有悖逆,即當嚴辦;如無逆跡,亦當核銷,以免惑壞人心風俗。現移督撫辦理。”)
乾隆接到劉墉的奏報後怒不可遏,於是下旨嚴查辦理。
於是,此案就因為劉墉而無限升級,株連極廣。首當其衝的就是東臺徐家,然後是徐首發和沈成濯兩家、蘇州沈家、江寧布政使陶易一家、陶易的幕僚陸琰一家,以及所有經辦此案的官員。
只要和《一柱樓詩集》沾上,全不放過。
以上所有人等,均被抄家搜查,然後再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