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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賠恤日本商民而&ldo;詞色怫然&rdo;,暗示下次再談不妥即要罷談返日。其實,中方同意談判撤軍問題,伊藤此行的主要目的可望達到,他是絕不會退出談判的。但李鴻章卻沉不住氣了,擔心談判破裂,引發戰爭,故於次日向清廷建議:&ldo;議處營官、賠恤難民兩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一,捭得轉場而固和局。&rdo;李認為,&ldo;日人最貪小利&rdo;,而&ldo;即使加恩優恤,諒不過數萬元91。&rdo;總署遂於10日(舊曆二月二十五日)回電同意以朝鮮名義&ldo;酌加撫恤&rdo;,而&ldo;此項銀兩可由中國發給朝鮮暫付92。&rdo;
其實當時的國際外交並無公理可言,本質上是強權政治;若從國家利益出發,也沒有是非可言;但在國際公法上,卻有是非可言,雖然只是形式上的,但事關國體,決非銀錢之類的小事。賠償日本人即意味著責任在中國一方。李鴻章不諳國際公法,此其一也。
4月10日,雙方集中談判撤軍問題。在伊藤答應日本同時撤兵之後,談判進展順利,李鴻章不知是高興還是為了表現泱泱大國的寬厚通達,犯下了更大的錯誤。他對伊藤說:
我有一個大議論,預先說明。我知道貴國現在無侵佔朝鮮之意,以後若有此事,中國必派兵爭戰。若是中國有侵佔朝鮮之事,日本亦可派兵爭戰。若他國有侵佔朝鮮之事,中日兩國全都應當派兵救護。因為朝鮮關係我兩國,是緊要的藩籬,不得不加以顧慮。目前無事,姑且討論撤兵就可以了。
伊藤聞言大喜過望,原想迫使清軍撤兵已屬不易,未曾想中方竟能允諾雙方共同保護朝鮮(由此,朝鮮由中國的附屬國一變而為中日雙方共同的保護國),遂立刻表態:&ldo;中堂所論,光明正大,極有遠見,與我意相同,當謹識勿忘93。&rdo;次日,雙方談判和約,中方副使吳大翨提出四款,其中第四款為:&ldo;朝鮮本國如有亂黨滋事,該國王若請中國派兵彈壓,自與日本無涉,事定之後,亦即撤兵回國,不再留防94。&rdo;日方則堅決反對此款,並針鋒相對地提出五款,核心是兩國共管朝鮮。由於爭持不下,伊藤再次以退出談判為威脅,談判再次陷入僵局。清廷遂於15日(舊曆三月初一)電示李鴻章再作讓步:&ldo;撤兵可以允許,永不派兵不可允許。……萬不得已,或於第二條內若干語句下面,新增&l;兩國遇有重大事變,各可派兵,互相知照。&r;95&rdo;李接此旨意後,於當日與伊藤舉行第六次談判,商定條約三款內容。吳大翨的第四款被改為:&ldo;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相互行文通知照會,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6。&rdo;對於日方要求懲處駐朝清軍將領一事,李鴻章也答應&ldo;戒飭&rdo;、&ldo;查處&rdo;,並以照會的方式予以公佈。至此,伊藤大獲全勝,而清廷認為以不多的讓步消彌了爭端,也自覺滿意。
外交爭端,無論如何小事,均關係一國之尊嚴與責任。伊藤以竹添覆信為由無理糾纏,企圖把事變責任推到清廷身上,中方本應予以嚴厲駁斥,揭露、追究日方的責任。吳大翨、續昌根據在朝鮮查辦時瞭解到的事實據理批駁竹添的謊言,伊藤實已理屈辭窮,落了下風。而李鴻章以為可以變通處理,所謂&ldo;戒飭&rdo;、&ldo;查實處理&rdo;等等不過是搪塞敷衍日人的官樣文章而已。孰不知見諸文字後,就如答應賠償一樣,意味著清軍有肇事之責,日本反而成了受害者,甲申事變的真正禍首‐‐竹添則安然於事外,實在是清廷外交上的大失敗。可笑的是,李鴻章對以&ldo;戒飭&rdo;代&ldo;懲處&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