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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將行軍數日,來到義陽地界。 徐榮、太史慈剛剛紮下大營,便來營外迎接劉琦。眾人剛寒喧幾句,便有大將軍府(原鎮南將軍府)政令傳來。 劉琦見政令中內容頗多,便招呼眾人到中軍大帳中,由徐庶當眾宣讀。 “……大將軍府釋出政令如下: “一、均田令。將軍府治下三州所有農戶,家中壯丁壯婦每人應有田地二十畝,老人孩童應有地田十畝,自政令釋出之日起,多者不退,少者補齊!各郡、縣可根據田地等次,按中田產量有所增減。 “二、分戶令。將軍府鼓勵已婚男女分戶而居。願意分戶者,原戶土地保留,除應分田地外,每戶加授田地十畝!此項以自願為主,不做強求。 “三、遷民令。人多地少的郡、縣,若自有田地不夠,可自願申請遷入地多的郡縣。原有田地收為公田,新遷之地幫造宅院,足田撥付。三州之外遷入者,照募民授田舊例執行。因地不夠而自願遷出者不計入官吏考成。 “四、禁墾令。除官府所授之外,一切田地以及荒地盡為公田,嚴禁私墾。違令者全家男子抄沒為礦奴,女子為官婢! “五、禁售令。所有田地只可繼承,不得買賣、轉讓、抵押、抵債,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田地所有關係。違令者斬雙方家主,全家抄沒為礦奴、官婢! “六、禁燬令。從大將軍到黎民百姓,禁止踩踏莊稼,毀壞糧田。違令者杖三十,償十倍! “七、禁奴令。除現有奴婢及因妄法貶為官奴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百姓為奴為婢。違令者斬其家主及肇事之人,全家抄沒為礦奴、官婢。 “自願為奴者亦全家抄沒為礦奴、官婢。現有奴婢亦應善待,不得擅自殺傷、致殘。 “勞力不夠者可按官府定價僱傭勞力。惡意欠俸及虐待僱工者,處十倍罰金,家主及當事人貶為礦奴! “八、禁殺嬰、棄嬰。三州轄地全面廢除棄、殺正月、五月及與父母同月所生嬰兒之民間惡習(時人認為克父母); “廢除棄、殺三胞胎、多胞胎、寤生子(一出生便能睜眼看人)、鬢須兒(一出生便毛髮旺盛)等惡習(時人認為與畜生同類)。嚴禁以神鬼之說、重男輕女等情由棄、殺嬰兒。 “民婦有孕者,賜胎養谷,著良醫定期看視。家貧無力撫養者,賜錢賜糧。新生兒增長數計入官吏考成。棄、殺、買、賣嬰兒者,不問情由,與殺人同罪! “九、折稅令。大將軍府治下農戶將口錢、算賦、資產稅、六畜稅、車船稅、入城稅等全部稅賦摺合為田畝稅,按十稅一徵收。除此之外不得徵收任何稅賦。 “官吏擅自加稅者斬,全家抄沒為礦奴、官婢!農戶可交糧,亦可按當年糧價將部分糧稅折錢上交,但折錢比例不得超過一半。農戶參與市場買賣者,仍按商稅計次。 “男女二十歲以上不婚者加徵丁口稅!家中老人,六十歲以上者免稅;七十以上者,歲中、歲末依定數賜糧、布、酒、肉;八十以上者加倍;九十以上者再加倍! “十、禁遊俠、幫閒。此等不在鄉里,不事生產,好勇鬥狠,惹是生非,非是讀書遊學,又非僱工,一經查實,貶為礦奴,並沒收份田!收容遊俠、幫閒者,遷其民,分其戶,抄沒家財,重新分地! “政令釋出之日,盡皆推行。郡縣學堂先學政令,再進各村宣講,務必讓三州農戶人盡皆知。 “各級督察院、司官吏全力協辦此事,一為施行,二為監督,不得有誤!” 徐庶每朗讀完一條,帳中便一片譁然,待其宣讀完畢,眾人議論紛紛。 所發十令盡皆事關民生。 待帳中稍靜,劉琦問眾人道:“諸公以為如何?” 劉曄當先說道:“大將軍好大手筆,所行十令皆指向當下之頑疾,盡為善政,曄佩服之至!” 劉琦頷首笑道:“叔父盡說些過年的好話!十令之中有何遺漏之處,叔父與諸公不妨直言。” 劉曄亦笑道:“十令皆佳,曄所慮者,唯官吏在施行時上下其手,世家豪強隱沒田產二事而已。” 劉琦暗自思忖,劉曄所說兩事,正是施令中必然會出現的問題,不過此前督察院的設立和軍隊的調動也應該能起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