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判決出爐,七人獲刑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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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
依舊是老時間,老地點。
上午十點,濱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杜湘湘,李桂琴等人誹謗一案。
開庭前,姜白使用了第二個“中度抑鬱症體驗卡”,隨後便一臉灰敗的跟羅大狀一起走進審判庭。
“咚!”
熟悉的法槌聲響起。
正式開庭!
宣讀法庭紀律,確認各方身份,宣讀起訴書……
一套固定流程下來,十幾分鍾過去,隨後便是法庭辯論以及舉證質證環節。
這次的被告有七人,分別是杜湘湘母女和五個逗音平臺博主。
庭審將會分三輪進行。
第一輪審理的是一號被告人杜湘湘。
羅大狀聲音洪亮的說道:“一號被告人(杜湘湘)在此前的審理中,因誹謗罪獲刑判二緩三,卻不知悔改,於緩刑期間繼續在網路上對我的當事人進行誹謗,避重就輕,顛倒是非……”
“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我請求法官閣下,對一號被告人從重判處!”
杜湘湘站在被告席上,臉色蒼白,神情慌亂。
求助般看向陳夢喆。
後者開始辯護:“我反對!”
“控方律師對我當事人的指控完全是不實指控!”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二、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是一般主體,並且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我方當事人確實錄製並上傳了影片,但在影片中,她並未指名道姓,整個影片從頭到尾,都從未出現過原告的名字!”
“相關表述系宏觀概括性言論,無任何特定指向,故原告主體不適格!”
“也就是說,這個影片根本不存在受侵犯的具體個體,自然也不構成誹謗罪!”
說完,陳夢喆看向羅大狀。
這是他最強有力的武器!
不管是杜湘湘還是李桂琴,她們在影片中確實從未提到過“姜白”這兩個字,全程都以“ta”或者“那個人”“那個傢伙”這樣的字眼來指代。
我都沒指名道姓,你憑什麼說我誹謗你?
只要這一輪辯護中,陳夢喆能夠取得優勢,那麼後面幾輪的辯護,將會容易許多。
甚至有可能讓幾名被告全部無罪當庭釋放!
如果這樣的話……陳夢喆的大名,定當響徹整個龍城司法界!
然而,夢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
陳夢喆話音剛落,便遭到羅大狀的猛烈回擊。
“被告人確實沒有直接點明我方當事人的姓名,但有一種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叫做‘影射型侵犯言論!”
“被告人在影片中所指代的物件,具有顯著性和對應性,即被告人影片中所說的對方,與我方當事人具有的個人特徵要素,具有可識別的顯著性和全部相符的對應性。”
“除此之外,透過被告人影片中的講述,完全可以達到鎖定唯一主體的程度,以致於一般公眾會將其理解為我方原告。”
“根據《影射型侵犯言論的主體指向性原則判斷》的相關條文,足以認定,這就是典型的影射型侵犯言論,故而侵犯客體就是我方當事人,被告人誹謗罪名成立!”
關於影射型侵犯言論,羅大狀說得很專業。
通俗來講,包括但不限定於以下幾種情形,都可以歸為所謂的“對映型侵犯言論”:含沙射影、指鹿為馬、指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