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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貴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ldo;生育之家&rdo;,通常只能依附於父家長制下的家族組織群體而存立,像後世以個人本位為特徵的&ldo;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rdo;2的婚姻形態,還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緣親族集團系統的支配,婚姻主體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與外姻的親屬關係顯得尤為重要,猶如《說文》所云:&ldo;婚,婦家也&rdo;,&ldo;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rdo;,當時的婚姻是以家族為本位。&ldo;婿之父,婦之父,相謂曰婚姻&rdo;3,由此直接導致其宗親和姻親兩大親屬集團的社會力量整合,產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謂&ldo;古者婚姻為兄弟&rdo;4,揭示了這方面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商代族氏組織的權貴,常利用這種婚姻制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開國之主成湯,即有過這類政治婚姻。《天問》中有一節發問:
成湯東巡,有莘爰極。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濱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惡之,媵有莘之婦?
舊注謂是&ldo;湯東巡狩,至有莘國,以為婚姻&rdo;之事。成湯與有莘國聯姻,有其初衷,《呂氏春秋&iddot;本味》作了追述:
(伊尹)長而賢,湯聞伊尹,使人請之有侁氏(高誘註:
侁讀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歸湯,湯於是請取婦為婚。
有侁氏喜,以伊尹為媵送女。這樁婚姻,湯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進商族與有莘氏交好關係的同時,又巧妙得到對方媵臣伊尹。以伊尹之賢,而被&ldo;湯舉任以國政&rdo;1,後為商國的壯大作出了貢獻。婚姻緣出強國得人,可見家族本位的婚制是貴族政治婚姻的社會基礎。這一婚制,打破了封閉地緣的空間,促進了族與族間的交往聯絡和人口的流動,對於社會構成新秩序的調整和充實,是有深層的政治運作效應的。
殷商王朝與異族方國間的政治聯姻,甲骨文中屢見不鮮,如:
……取女……(《京津》1019)
取乾女……(《合集》21457)
取信女。(《合集》676反)
取又女。(《甲》2287)
其取後女。(《粹》1251)
乙亥卜,取妝女■。(《屯南》2767)
己酉卜,貞取婦奏。(《合集》19994)
己酉卜,貞取婦。(《京津》2013)
今員取婦尹於龠。(《續》5&iddot;22&iddot;2)
……爭,貞取汰妾。(《合集》657)
丙戌卜,爭,貞取效丁人嬉。(《林》1&iddot;
21&iddot;12)甲骨文中&ldo;取&rdo;字用法頗多,上述諸辭中的&ldo;取&rdo;,當讀如《易&iddot;蒙卦》&ldo;勿用取女&rdo;和《鹹卦》&ldo;取女吉&rdo;,以及雲夢秦簡《日書》簡812&ldo;以取妻,男子愛&rdo;、簡984&ldo;取妻多子&rdo;的&ldo;取&rdo;,意同娶。《禮記&iddot;郊特牲》雲:&ldo;取於異姓&rdo;,唐陸德明《經典釋文》謂:&ldo;取一作娶。&rdo;凡言&ldo;取女&rdo;,或兼記女子所出族氏國名,其命名規律,見上節所論。且再擇&ldo;取乾女&rdo;為例析之。殷商青銅器有&ldo;■&rdo;字&ldo;徽識&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