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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樞密使,也由宦官擔任,自此,宦官集團正式參與到國家政事中。他們可以任免將相,調動軍隊,甚至廢立皇帝,權力之大,無人可比。
“四貴”的出現,為宦官專權提供了切實的保證。
在這幾天的朝會中。雖然國事並無多大進展,但海無影也算是有所收穫,那就是對於唐朝的各項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瞭解。
首先,唐朝實行的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省、各部各司其職,負責處理全國的各項事務,中央還另有殿中省和秘書省,但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不大。
除此之外,另設有一臺、五監、九寺。一臺即御史臺,掌監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參與大獄的審訊。五監即掌文教的國子監、掌皇家手工業生產的少府監、掌土木工程的將作監、掌製造軍器的軍器監和掌水利建設的都水監。九寺則是指掌禮儀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膳羞的光祿寺,掌兵器儀仗的衛尉寺,掌皇族譜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車馬和國家牧政的太僕寺,掌刑法斷獄的大理寺,掌國賓、禮儀的鴻臚寺,掌國家倉廩儲備的司農寺和掌財貨,貿易的太府寺。
其次是地方行政制。
中央將地方分為道、州、縣三級,大致相當於後世的省、市、縣。唐玄宗即位後,在原有的十道基礎上,將整個大唐疆域劃分為十五道。
第三是科舉制。
始於隋朝的科舉制在唐朝得到完善,成為了選拔官僚的主要方法。唐代的科舉分為常舉和制舉,常舉每年舉行考試,由吏部(後改由禮部)主持。制舉是為了蒐羅非常人才而臨時設定的考試,其考試時間並不固定。在武則天執政時期,增加了武舉考試,名將郭子儀便是其中最為傑出的武狀元。
第四是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是從隋朝的《開皇律》發展而來的,初唐的高祖、太宗、高宗時期,又進行了修訂和解釋,最終編撰成後世稱為《唐律疏議》的唐代法典。唐代的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共計十二篇,五百零二條。
第五是有關土地與賦役的制度。
唐朝歷代皇帝針對土地的使用都採取了很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佈的均田令和租庸調法。均田令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的,並不觸動地主佔有的大量土地,但也讓農民或多或少地擁有了自己的土地,均田令規定,抑制土地兼併,這就維護了小農經濟。租庸調法則是在均田制基礎上實施的,農戶以丁為單位,以糧食、絹麻為租為調,同時,每丁每年需服徭役二十天,但也可以以租或調來衝抵。
第六是軍制。
唐初實行的是府兵制,這種兵制同樣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是兵農合一的制度。府兵必須憑尚書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調撥,戰時由皇帝任命將領率軍出征,戰爭結束,將領回朝,士卒歸府,將無常兵,難以干預國政。在均田制被破壞的過程中,此制亦隨之被破壞,後為募兵制所代替。安史之亂後,唐朝的中央集權軍制已經基本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方節度使自行募兵、養兵,另外就是演變為神策軍的京中禁軍,從面上看,朝廷所能控制的也只有神策軍,只不過,眼下的神策軍卻是掌握在觀軍容使和護軍中尉手中。
然而,以上的這些制度在唐僖宗執政時期大都已經名存實亡。現在的李家皇室,更像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的皇室,只有名義上的統治權。
對於畢業於歷史專業的海無影來說,唐朝的這些制度在後世的書本上都有簡單的介紹。儘管這些制度在唐人看來算是頗為詳盡周密了,但以後世之人的眼光來看,還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當然,海無影心裡明白,只有等自己牢牢地掌握住國家大權時,才能施以改革。
幾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