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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問律師對證人證言有什麼意見,劉律師說:&ldo;證人與周林志是上下級關係,鑑於周林志與被告人存在利害衝突,其證言缺乏客觀真實性。&rdo;
輪到我表達意見時,我說:&ldo;證人證言完全不可信,而且與周林志的說法存在矛盾。周指我病好出院後,把住院費和購買純淨水的發票給他報銷,而會計的說法是周林志得知我住院後,即表示要送錢給我,並且購買純淨水的發票是會計本人去弄的假發票。兩位證人的證言無法相互印證。&rdo;
審判長回頭問公訴人有什麼意見,秦道炯說:&ldo;兩位證人在送錢給被告這個主要事實上可相互印證。&rdo;
審判長確認公訴人再無其他證人筆錄需要質證後,問:&ldo;被告代理人,你是否有證人證言需要提交法庭質證?&rdo;
劉律師:&ldo;有。我受當事人委託,開庭前本來準備向法庭申請傳喚證人全偉和張文生出庭作證,開庭前交換證據時,經法院和公訴機關一致同意,改為當庭宣讀證人證言。&rdo;
接著,律師宣讀全偉證言。全偉是公司財務經理,他證實瞭如下事實:1、公司有清欠提成的獎勵規定,凡2年以上的逾期應收帳款,收回後都按規定比例提成,我收回一筆本來已經做了壞帳處理的欠款,扣除個人所得稅後拿到提成7萬元;2、拿到這筆提成的時間在1998年9月,公司有正規的支出憑證,他把現金當面交給我時打了收條;3、據說這筆屬於我個人的獎勵最後大部分用於了公務開支,但具體支出情況只有我本人清楚。
公訴人和我都沒有對全偉的證言提出異議。
劉律師緊接著宣讀了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張文生的證言。張書記證實:1、公司對收回逾齡、不良應收款的獎勵規定,是公司領導班子集體商定的,並且報了上級公司備案,正是因為這個規定的出臺,收回了將近1個億的逾齡、不良欠款;2、他本人在1998年7月中間收到過我給了一筆年中獎勵,當時打了收款條,錢是從哪裡來的他不清楚;3、他在筆錄中特別表示,我是一位有能力、有業績、有高度責任心、廉潔奉公的好領導,平時一貫強調既要大膽改革、勇於創新,又必須嚴格依法、依程式辦事,他個人不相信我有任何違法犯罪問題。
公訴人和我對張書記的證言同樣沒有異議。
上午公訴人對我訊問時,曾經提及我拿到那筆7萬元清欠獎勵的事,但當時公訴人似乎只是隨便問一下,並沒有深究。若非此前我從王法官的提審中,敏感地察覺到了公訴人的真實意圖,後來在律師會見時,提醒劉律師請全偉和張文生副書記就此事做出詳細說明,在後來的法庭辯護環節就會搞得相當被動。現在聽了兩位證人證言,我知道這筆我個人的提成獎勵,領款時間發生在我給領導班子發放半年獎之後,對6萬元的貪汙指控我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我相信,並非所有被冤枉的被告人都有我這樣的幸運‐‐若非王法官明察秋毫,在開庭前提審我的訊問中提及此事,引起我的高度警覺,然後我與律師商量好了取證和應對措施,沒有人會記得幾年前發生過的每件事情的準確時間。
結束證人證言的質證之後,審判長分別詢問公訴人、律師和被告人是否還有證據要出示,我們都說沒有。
於是審判長宣佈:&ldo;今天的法庭審理到此結束,13日下午1時仍在本法庭繼續審理。現在休庭!&rdo;說到最後四個字的同時,他拿起面前的法槌敲了一下,然後站了起來,轉身從法官專門通道走出法庭。
與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的庭審筆錄並沒有當場交由控辯雙方確認。在審判長宣佈休庭之後,公訴人和律師紛紛離開,同時兩名法警將我帶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