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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複道:&ldo;我認可他的確是由審計機構出具的,但我不認可這個由偵查機關聘請的審計機構所做的結論。&rdo;
當公訴人出示我在周林志處報銷的住院費和購買純淨水之類的其他發票時,我對自己的住院費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強調我並沒有交給他這張發票報銷;對其他發票的真實性我都表示不認可,認為這些發票跟我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是我本人交給他報銷的。
當公訴人出示1999年3月9日《關於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與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清算的報告》(詳見第34節《四份致命書證的秘密》)時,我表示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強調當時簽署這個檔案時沒有認真審閱。
當公訴人出示1998年12月3日的《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時,我說沒看到過這個協議,對其真實性表示懷疑,無法發表意見。
公訴人質問:&ldo;在你簽字的劉心宇寫的清算報告中提及這個協議,你當然知道有這個協議,是不是?&rdo;
我說:&ldo;前面我說過,我每天至少要簽署幾十份報告和報銷憑證,有時就沒有仔細推敲每個報告的每句話、每個字,何況上面那個報告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問題。基於我對劉心宇的一貫信任,我當時沒想到要他附上報告中提到的那個一年前簽署過的舊協議。&rdo;
秦道炯說:&ldo;除了你自己簽署的報告,還有多個證人證實你指使曹志雄、劉心宇進行了股票非法交易,你想抵賴是沒有用的。&rdo;
聽到&ldo;抵賴&rdo;這個詞我心生反感,立即義正辭嚴地予以反擊:&ldo;請公訴人注意自己的用詞。我是否指使曹志雄、劉心宇做了股票違規交易,相信法庭很快會查明真相。&rdo;
對公訴人出具的其他所有書證和物證我都沒有提出異議,我不想跟公訴人在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問題過多糾纏,只在一些關鍵證據上針鋒相對地做出解釋、說明,凸顯控方運用這些證據得出的結論是錯誤的。對不能說話的同樣一份書證做出不同的解釋,就可以做出完全相反的結論。
當審判長詢問是否需要辨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時,我幾乎每次都說:&ldo;不用看。我對他們存在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反對控方據此做出對我有罪的推論。&rdo;
對公訴人出示的全部書證、物證進行舉證、質證之後,審判長宣佈:&ldo;現在由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提交書證、物證,進行質證。&rdo;接著問:&ldo;被告人,你有什麼書證、物證要向本庭出示的?&rdo;
我說:&ldo;我失去了人身自由,拿不出任何書證、物證,只能委託律師提交相關證據。&rdo;
審判長問:&ldo;被告代理人,你有什麼書證、物證要向本庭出示?&rdo;
劉律師說:&ldo;有。&rdo;
劉律師首先提交控方證據目錄中對我方有利的證據,審判長讓法警把這些證據交給公訴人和我一一過目;然後,劉律師出示包括影印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公司提取到的相關檔案,我下屬拿到半年獎的收條,在我保險箱中提取到的其他發票和獎金收條,開啟保險箱時在場人員對律師影印的資料目錄的簽字確認書等,一共有四十多件書證、物證。
公訴人裝模作樣地檢視了律師出示的所有證據,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都沒有提出異議。其實律師提交的這些證據,在開庭前三天都提交給了法院,由法院影印轉交給了公訴人。
對律師提供的證據我自然沒有任何異議,並且對一些關鍵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做了比律師更精準的解釋,強化了法庭對這些關鍵證據的理解。
當劉律師出示檢方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