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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根據《民事糾紛適用法則》第三十六條二十六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聯邦公民李金因對聯邦公民易飄雪實施了惡意致暈,將被判處強制輕度勞役三個月,因控方存在著重大隱瞞事實跡象,控方相關的民事賠償,本庭不予支援
……本次審判產生的費用一共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其中因為控方存在著嚴重違法嫌疑,以及多次搗亂法庭審理,並損害法庭公物的惡劣行為,經過本席合議,決定訴訟費用由控方承擔百分之九十,辯方承擔百分之十,並額外追究控方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損害法庭公物的行為……
……如不服本庭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
……法官……陪審團成員……記錄員……於公元2376年9月28日……&rdo;
聽到最終宣判結果,所有人既感到意外,也感到應該。意外的是,明明有多方證據證明易飄雪本身就是個性觀念比較開放的女性,相對來說,李金的自訴可信度要更高一些,如果按照這個自訴判斷,李金當時迷暈易飄雪的行為應該算自衛,但為何還被法庭認為實施了&l;惡意致暈&r;,並對其進行懲罰。如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場審判應該是易家贏了。
至於應該,就是經過這場有些鬧劇的庭審,大家都認清了一個事實,相比於易家,李金是處於絕對的弱勢一方。他也許喜歡易飄雪,有過某些不切實際的念頭,都可以用年少來解釋,畢竟每個人都年輕過,對他的某種觀念和行為,也充滿善意的理解。
就算李金不能接受易飄雪成為性知識教育的專家人物,兩人因此而鬧翻,也值得同情,畢竟東大區的某些觀念,遠遠比不上西大區。相比易飄雪招攬不成,就施展各種手段的做法,李金要顯得正直高尚的多。所以法院宣判&l;迷姦未遂&r;不成立,是合情合理的。
當法官宣佈庭審結束,一些人議論紛紛的離開,還有一些人圍向李金,想從他這裡得到一些新聞。
王警官找人擋駕後,護著李金從側門離開,匆匆登車,絕塵而去。
遠方,剛安排人將易飄雪送回的葉為看到王警官等人的離開,想了想,開啟通訊:&ldo;家主,官司我們贏了,但只有&l;惡意致暈&r;得到法庭支援,後面的被法庭拒絕,我們要不要上訴?&rdo;
&ldo;上個鬼的訴?&rdo;易震風傳來的聲音顯示他火氣很大,還帶著不安,&ldo;現在那還有時間管這個案子,你快回來,出大事了!&rdo;
葉為不清楚發生什麼事,不過見易震風也不願意追究下去,也沒多說,上了浮游車,離開法院!
當李金三人的浮游車拐上通往第三醫院的空中通道時,王警官轉過頭,望著身邊的李金笑道:&ldo;沒想到這樣也能讓&l;惡意致暈&r;成立,不過不要緊,對勞役的執行,是由我們警察總局進行分配,並派人監督的,李金先生只是輕度勞役,不會很繁重的。等我回去查查,看看分配到那個政府勞務部門中混過三個月。&rdo;
勞役,一般是對觸犯了聯邦治安,並對他人造成一定傷害,但又夠不上刑律標準的一種強制性的懲罰措施。根據情節的不同,可以處以輕度,中度,重度三種勞役,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這種勞役是聯邦由來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