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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他有自己的妻室)寫了封很有邏輯的信,說他希望能進行精神失常方面的辯護,因為被關押在精神病院要比蹲監獄舒服得多。
在這一點上,肖克羅斯很清楚自己的處境。他首次觸犯刑律是在1969年,當時他因在錫拉丘茲以北的沃特敦地區入室行竊及縱火被判刑。過了不到一年,他再次被逮捕,並承認自己掐死了一個男孩和一個女孩,而且還猥褻了那女孩。他因為兩起罪行被判刑25年。15年後,他被交保假釋。如果你還記得前面章節的內容,你就知道為什麼格雷格&iddot;麥克拉裡在側寫時把年齡弄錯了。肖克羅斯的15年監禁是一個特殊情況。
現在,還是讓我們一步一步來。首先,如果你問我或者多年來和我共過事的上百成千的警察、公訴人、聯邦調查局特工中的任何一位,你都會得到一個響亮的回答:對殺害兩名兒童的罪犯只監禁25年的判決本身就不得人心。其次,我認為,要把這個傢伙提前放出去,就應當考慮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個前提是,儘管肖克羅斯的背景很糟糕,成長於不完整的家庭,自稱受到過虐待,缺乏良好教育,有暴力犯罪前科,還有其他問題,但是監獄生活使他獲益不少,精神得到升華,眼界大為開闊,身體得到休養。他的良知被喚醒,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且在監獄中得到了很好的改造,他決定從此洗心革面,做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
好吧,如果你認為這個前提不能滿足,那第二個怎麼樣?監獄生活太糟糕了,他當初在監獄裡度日如年,苦不堪言,受夠了懲罰。他過去的歷史很不乾淨,並且仍然有強姦或殺害兒童的慾望,但他不想再進監獄,所以他就不遺餘力地力爭避免二進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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