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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因此異議不能成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第38條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並由被執行人負擔。支付令申請書可以先提交,行政訴訟等一審法院判決後再看情況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

金銀山請管教代為遞交支付令申請書,縣法院向建築公司發出了支付令。建築公司推卸責任,說已經把工程款都給了包工頭杜海河。金銀山提出異議不能成立,申請縣法院強制執行。縣法院拖延不辦,沒了下文。

這天,金銀山道:“那年門打壞以後,領導要我賠償換門的部分損失,我說:‘尊敬的領導,人在危急時刻,想法和平時是完全不同的,沒有被關15個小時的遭遇就不會有這樣的旁徨無助,感覺就象在坐牢,一心只想著衝出牢籠逃出去,沒有想到消防員會不經過我的同意把門打壞,以為他們會開鎖。事後想想,我當時怎麼會這麼傻,怎麼就沒有想到要換門?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有很多比我還更傻的人,新聞媒體時常報道,有好些人被反鎖在家、在教室,如果是二樓、三樓,很多人都會選擇跳窗逃出去。他們當時一定是覺得從二樓跳下去沒什麼關係,沒想到會出意外,摔殘甚至摔死。如果當時是被反鎖在二樓宿舍,15個小時什麼樣的意外不可能發生?會不會莽撞衝動選擇跳窗出去?很多年紀大的人不會用手機、不會按號碼、甚至沒有手機,鬧出事來他該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他承擔得起這麼大的責任嗎?

三十多年我從沒遇到過這樣的事,沒想到會有這樣的人,把別人反鎖在房間幹什麼?毫無防備,同事大多是新來的,不認識的人又怎麼會給我手機號?

人心難測,說錯一句話就有可能得罪一個人,我憑什麼相信他是無意而不是故意反鎖門?幸虧宿舍裡有水,如果沒有水,大熱天的15個小時會不會渴死?他非法限制我15個小時的人身自由,害我15個小時餓肚子,侵犯了我的自由權,應該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應該賠償我多少經濟損失?

依據《侵權責任法》:根據侵權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責任及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防患於未然,等出了事再懲戒已經太遲了。不僅僅是人,動物也是如此。當把野生動物甚至放養的動物關進牢籠,它們也都會非常恐慌,不停地咬門、撞門,甚至撞死,為了自由不惜付出生命的代價,就連蒼蠅也會因想逃出去慌亂地撞玻璃而死,更何況是人?請領導公正裁決。”

過了幾個月,法庭經開庭審理,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決金銀山有期徒刑一年,剩餘刑期只有幾個月,仍舊在看守所執行。金銀山遞交行政訴訟訴狀,請縣法院轉交市法院。

審判長有些意外,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你不上訴嗎?\"金銀山道:\"如果市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我就上訴到省高院,跳開市政府的管轄範圍。市法院受制於市政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上訴到市法院能有什麼用?”

旁聽席上王飛鳳又急又氣(這次只有她一人來),走上前道:\"請求審判長改判金銀山緩刑好嗎?我們一家的生活無法維持下去了,孩子沒錢讀書。”說著口吐鮮血,昏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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