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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劍仁,道:\"你看了就會明白的,你能背得下來嗎?”劍仁道:“楊乃武的姐姐為了救楊乃武,不惜滾釘板,背訴狀要求是一字不差。為了救我姐姐,我也能做到。”
煙雨道:“萬一忘詞,可以拿出來看,你要重抄一遍。案卷只有辯護人才能看,不允許交付第三者。不能讓法官起疑心,怕有麻煩。我上次為李冬陽寫的辯護詞中,我畫了橫線的,你也可以在法庭上說,我就不重複了。
到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說過以後你最後說,你上次進法庭旁聽了的,應當清楚審理程式吧?讓律師找社群出具證明,證明被告人平時表現,無不良記錄。”劍仁道:“好,你的辯護詞言辭過激了,能緩和點嗎?\"
煙雨道:“如果你不相信我,如果你不能按照我說的去做,那我就把辯護詞撕了,你去找其他的律師吧?”劍仁道:“我聽你的。\"連忙把辯護詞收好。
到了開庭時,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認定於愛娥妨害公務,故意殺人,罪證確鑿,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死刑。
於愛娥陳述案情經過:“…趙青河將帥林打入水中的那一刻,我還寄希望他能下水救人。誰知他既不救人,也不呼救,好象沒事的人,竟然往回走了。我看過好多新聞,城管逼殺小販的,沒有人償命的。我當時只有一個念頭,帥林不能白死,我拼著一死也要為帥林報仇。我不相信法院會為帥林主持公道,就只有自己報私仇了。\"
旁聽席上她婆婆秋母道:\"愛娥,律師說了,只要你悔罪,就有希望活命。我把房子都變賣了,住哥哥家,把所有的錢都交到了法庭,只求能保住你一命,你就悔罪吧?”
愛娥道:“我沒有錯,我殺的是殺人犯,我是死不悔罪。媽,你不要救我了,那些錢是我和帥林辛苦賺來給你治病的,你卻要賠償殺你兒子的仇家,帥林泉下有知,他會死不瞑目的。\"
秋母道:\"帥林已經不在了,如果你有個好歹,囡囡怎麼辦?我一個孤老婆子活著還有什麼意思?我不看病了,只求能保你一命。你就悔罪吧?你不為自己著想,也該為囡囡著想,她已經沒有爸爸了,不能夠再沒有媽媽了。\"
愛娥道:\"我應該早點出手的,我怕傷到人會坐牢,一直在忍,直到逼不得已才出手。我早應該將趙青河刺成輕傷,這樣他們倆都不用死了。”
到了法庭辯論階段,劍仁最後發言。煙雨: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權查處的行政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管無處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並沒有查封、扣押、沒收工具的行政處罰種類。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是依法執行公務,就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事業編制身份。執法人員沒有出示工作證件、身穿便裝,違反法定程式。且執法人員成分複雜,既有城管、協管,還有保安。
我這裡有我方調查的當時在場執法人員的身份證明,趙青河只是一名協管,屬於臨時工身份,是沒有執法權的。在執法現場,執法人員沒有詢問被告人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是否有營業執照,沒有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34條及第41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0條、第32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