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第十四節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週(5)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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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在北京學習,在一些夜晚,寫過很多的句子,用寒風做韻,用雪花潤墨,用月光布一場相思的局,只為,換一次與你的相遇,只此一次,就足夠美麗。
五明覺得,一個轉身埋藏多少過往,一眼回眸讀懂多少滄桑,願這一季冬天,你我各自安好。
五明的微笑,生來驕傲,不爽繞道。你如果是限量版,五明就是絕版。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週,老師繼續講(二)美國的法院組織
老師說,美國的法院組織也反映出聯邦制的特點,設有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兩套系統。
老師將這兩套法院的組織形式及其管轄許可權分別介紹如下:
1 聯邦法院
老師說,美國的聯邦法院不同於西德、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瑞士等國的聯邦法院,後者的聯邦法院是設在各級法院之上的,一般只受理上訴案件,不受理第一審案件,而美國聯邦法院在許多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一審級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案件。
美國聯邦法院主要有三種:(1)地區法院;(2)上訴法院;(3)美國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共有八十七所,分設在全國各州境內。地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實行獨任制,由一名法官進行審判。上訴法院共有十一所,是第二審級法院。最高法院設在首都華盛頓,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組成。最高法院是行使司法權的最高機構,其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後任命,並終身任職。最高法院在涉及國際法和一方當事人為州的案件中作為第一審法院,並作為對州最高法院判決後上訴案件的第二審法院。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九名法官共同審理。除上述一般的聯邦法院外,還設有特別聯邦法院。如受理有關稅收、遊關、專利權方面的訴訟案件的聯邦法院,以及受理涉及國家責任問題的案件的聯邦法院等。此外,美國法律還授予某些邦約行政機關或委員會以審判權。對於這些機關的裁決如有不服,可向一級的聯邦法院,如地區法院、上訴法院或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有一項很重要的權力,就是對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行使監督權。此項權力並不是來自美國憲法的規定,而是由美國聯邦法院在1803年的一個判例中確立起來的。依據這項權力,美國最高法院不僅有權對聯邦和各州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如認為某項法律違憲,可拒絕執行,而且有權對各種法院實行的判例法進行監督,如認為某個判例違反憲法,最高法院可以予以撤銷。
2州法院
老師說,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統,而且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州只設有兩個審級的法院,即第一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有些州則設有三級審法院。大多數州把最上一層法院稱為最高法院,但有些州則採用不同的名稱。此外,各州還設有一些特別的民事、刑事法院。
老師說,關於普通法法院與衡平法院的分設問題,現在大多數州已實現統一,兩種訴訟均由同一法院受理,只有五個州仍保留獨立的衡平法院,專門審理有關衡平法的訴訟。
3 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的管轄權
老師說,聯邦法院僅在美國憲法或國會法授予審判權的範圍內才管轄權。在確定聯邦法院是否有審判權時,主要是依據是:第一,訴訟的性質:凡涉及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條約的案件,聯邦法院有管轄權;第二、事人的狀況:凡涉及屬於兩個州的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而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上者,聯邦法院有管轄權;除聯邦法院管轄權範圍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轄權。而且,即使屬於聯邦法院管轄權範圍內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訴。但凡是第一審不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對於州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所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能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