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電擊案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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哽咽有些沙啞,她說道:“我弟弟今年三十三歲,原本有個幸福的家庭,還有個五歲的孩子,叫小鵬。後來因為感情不和,弟媳和他離了婚。一年前,小鵬因為車禍,也沒了。一個好端端的家,就只剩了海東一個人,現在他又成這樣……”說到這裡,女人哽咽得說不下去。
聽到王海東的遭遇,我心裡也不由得一陣感慨,我安慰她道:“王姐,你也別太難過,這樣吧,收費的問題咱先不說,你加上我的微信,先把判決書發過來我看看,我瞭解一下上訴的空間大不大,然後咱們再談具體操作和收費的事情,您看行嗎?”
女人聽我這樣說,忙不迭的連聲感謝,掛了電話沒多久就加了我的微信,把一審判決書拍照發了過來。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書,瞭解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駁主張,以及各自舉證的情況,重點分析了一審裁判時關於過錯程度認定、責任比例劃分的依據。
因為要想改變或推翻一審判決,就必須要找出一審裁判的錯誤或者漏洞。而在這個案件中,上訴的目的就是想要改變各方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所以我首先找準方向,從一審判決的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著手,而判決中對於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必然要立足於某些依據,不可能憑空亂判,因此,一審判決的依據是否合法、合理,就成了我主攻的著力點。而這個依據又包括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官和我們律師一樣,都是熟悉運用法律的人,一般情況下法律依據不會有什麼問題,那麼重點最後就集中到了事實依據上。
透過明確訴訟方向,然後層層剝離,最後我把這個案件的癥結鎖定在了裁判的事實依據,也就是案件事實上。說起來好像也很簡單,就好像“1+1\u003d2”一樣。在這個案件中,第一個“1”就好比事實依據,第二個“1”就好比法律依據,這個“2”就是判決結果了。如果我能夠改變案件事實,也就是讓第一個“1”變成“2”或者“3”甚至是“10”,那麼判決結果自然會出現變化。
看到這裡也許各位看官會有疑問了:事實就是事實,怎麼還能夠隨意改變?如果真是這樣,那以後誰還敢相信法律?
有這樣的疑問很正常,我這裡已經準備好了功課,又要給各位看官嘮叨兩句了。
到底什麼是事實?或者我們平時如何定義事實?這個問題很關鍵。我們平頭百姓日常生活中更願意這樣定義事實:親眼見到的,親耳聽到的,親身經歷的,就是事實。然而我們往往都有過這樣的經歷:那就是,有時候我們親眼見到、親耳聽到,甚至是親身經歷的,未必就是事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幾年火得一塌糊塗的劉謙的魔術,我們都看到了,也聽到了,我們會認為那是事實嗎?不會。於是結論就出來了:靠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甚至是親身經歷來甄別事實不一定靠譜。那麼問題也就來了:究竟應該怎麼定義事實?評判事實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法律給我們解決了這個問題。
日常生活中的事實,我們叫它“社會事實”,就這個“社會事實”而言,評價它的標準是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大家認可。你說了,你做了,我接受,我認可,這便成為事實。注意這裡有個重要的前提,就是“雙方都認可”。既然認可,那就沒有爭議,沒必要動不動就提證據,錙銖必較,鑽牛角尖。如果真是那樣的話,那人們就沒法生活了。
但是如果有了爭議,起了糾紛,需要透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時候,這時候的“事實”就需要用證據來證明了。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法決斷。而這個需要用證據來支撐、來證明的事實,我們叫它“法律事實”。法院在裁判案件時所依據的事實,指的就是這個“法律事實”。
“社會事實”上升為能夠被法庭所認定的“法律事實”是需要有合適的證據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