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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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若膚脹
者。脈盛而脹於面板也。仍口乾而寒汗出者。熱在內而蒸發其陰液也。當索脈於心。索脈於心者。
刺脈而久留之。以候心氣之至也。如不得解。當索之水。水者腎也。取腎氣以勝制其火也。按此節當以第三針取脈。用第一針者。以絡脈之在面板。故曰膚脹。蓋在面板間而取諸絡。面板絡脈之相通也。
熱病。嗌幹多飲。善驚。臥不能起。取之膚肉。以第六針五十九。目 青。索肉於脾。不得。
索之木。木者肝也。
喉主天氣。嗌主地氣。嗌幹多飲者。脾熱上行也。脾熱盛則及於胃。故善驚。脾主肌肉四肢。
故臥不能起。當取之膚肉。以第六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瀉其熱。脾主合同束。若目 青者。脾病未去也。當索肉於脾。不得。索之木。木者肝也。取肝木之氣。以勝制其土。(此當以第四針取膚肉)
熱病。面青腦痛。手足躁。取之筋骨。以第四針於四逆。筋 目浸。索筋於肝。不得。索之金。
金者肺也。
色主春。面青者。肝木之病色見於面也。肝脈上額循巔下項中。故腦痛。肝主筋。諸筋皆起於四肢之指井。並經而循於形身。故手足為之躁擾。當取之筋間。以第四針刺手足之四逆。肝開竅於目。筋之精為黑眼。若筋 而目浸淫。當索筋於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取肺金之氣。以勝制其肝木。
熱病。數驚 而狂。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有餘者。癲疾毛髮去。索血於心。不得。索之水。
水者腎也。(數葉朔)
心病熱。故數驚。本經曰。心脈急甚為 。心氣實則狂也。當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其血絡之有餘者。癲疾。脈癲疾也。發者血之餘。若癲疾而毛髮去。當索血於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取腎水之氣。以勝制其心火。
熱病。身重骨痛。耳聾而好瞑。取之骨。以第四針五十九刺骨。病不食。齧齒耳青。索骨於腎。不得。索之土。土者脾腎為生氣之原。熱傷氣。故身重。腎主骨。故骨痛也。腎開竅於耳。腎氣逆。故耳聾。病在少陰。故欲寐也。當取之骨。以第四針。為五十九刺之法以刺骨。若病而不欲食者。腎氣實也。經曰。腎是動病。飢不欲食。齧齒者。熱盛而切牙也。齒者骨之餘。耳者腎之竅。若齧齒耳青。當索骨於腎。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取脾土之氣。以勝制其水焉。夫五臟者。形髒也。五行者。五臟之氣也。病氣出於外。合之皮肉筋骨。故先治其外。不得。故復內索於五髒五行之氣焉。
莫雲從曰。若重感其外邪。則為外內交爭之證。
熱病。不知所痛。耳聾不能自收。口乾。陽熱甚。陰頗有寒者。熱在髓。死不可治。
本篇首章論外因之熱。上章論內因之熱。此以下復論外內之熱。合併而交爭者也。凡病皆生於風雨寒暑。陰陽喜怒。飲食居處。故有因外邪而病熱者。有因內傷而病熱者。有因於外而不因於內者。有因於內而不因於外者。有外內之兼病者。此章與素問刺熱論合參。大義自明矣。熱病不知所痛者。外因之熱。入於內也。耳聾不能自收口乾者。腎臟之熱乘於上也。陽熱甚而陰頗有寒者。
在內之熱。交爭於外也。熱在髓者。外因之熱。交爭於內也。凡病出於外者生。深入於內者死。
熱病頭痛。顳 目HT 。脈痛善衄。厥熱病也。取之以第三針。視有餘不足。寒熱痔。
此外因之熱。與肝熱交爭也。肝脈上巔頂。熱病頭痛者。表邪之熱。交於肝脈也。顳 目HT 者。
口目振戰之貌。
此肝臟之熱。逆於上也。脈痛善衄者。表邪之熱。迫於經也。此厥陰肝經之熱。與外熱交逆而為病也。當以第三針取脈。視其外內之有餘不足而治之。經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