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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而採取的嚴肅的手段。戰爭由於幸運的變化,由於激情、勇氣、幻想和熱情的起伏而表現出的一切,都只不過是這一手段的特色而已。
社會共同體( 整個民族) 的戰爭,特別是文明民族的戰爭,總是在某種政治形勢下產生的,而且只能是某種政治動機引起的。因此,戰爭是一種政治行為。只有戰爭真的象按純概念推斷的那樣,是一種完善的、不受限制的行為,是暴力的絕對的表現時,它才會被政治引起後就好象是完全獨立於政治以外的東西而代替政治,才會排擠政治而只服從本身的規律,就象一包點著了導火索的炸藥一樣,只能在預先規定的方向上爆炸,不可能再有任何改變。直到現在,每當軍事與政治之間的不協調引起理論上的分歧時,人們就是這樣看問題的。但事實並非如此,這種看法是根本錯誤的。象我們所看到的那樣,現實世界的戰爭並不是極端的行為,它的緊張並不是透過一次爆炸就能消失喻。戰爭是一些發展方式和程度不盡相同的力量的活動,這些力量有時很強,足以克服惰性和摩擦產生的阻力,但有時又太弱,以致不起什麼作用。因此,戰爭彷彿是暴力的脈衝,有時} 急,有時緩,因而有時,快有時慢地消除緊張和消耗力量。換句話說,它是有時迅速有時緩慢地達到目標的,但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戰爭都有一段持續時間,足以使自己接受外來的作用,作這樣或那樣的改變,簡單地說,戰爭仍然服從指導戰爭的意志的支配。既然我們認為戰爭是政治目的引起的,那麼很自然,這個引起戰爭的最初的動機在指導戰爭時應該首先受到極大的重視。但是政治目的也不是因此就可以任意地決定一切,它必須適應手段的性質,因此,政治目的本身往往也會有很大的改變,儘管如此,它還是必須首先加以考慮的問題。所以,政治貫穿在整個戰爭行為中,在戰爭中起作用的各種力量所允許的範圍內對戰爭不斷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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