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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也不同滴。我乃俄籍華人,自小給人打工,後來才經商,甚慕少年英才。想不到今天就讓我碰到了幾位,三生有幸啊,此筆生意,李某當全力以赴。一定不負所望。你們等著掙大錢就是了!&rdo;
&ldo;你的經歷和我們一模一樣呢,看來我們還真是有緣。&rdo;年輕人們回應道。
&ldo;哈哈哈哈……&rdo;眾人俱大笑。
&ldo;合作愉快,幹‐‐杯‐‐&rdo;
歡笑聲傳遍十里,響徹雲霄。
原本這幾個單純的鄉下青年還以為做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一筆生意,殊不知自己犯了一個最嚴重的錯誤,當他們發現問題後悔時已經太晚了。
合同簽訂後李嘉城多次以資金不足為由要他們投入了不少後續經費,直到近乎身無分文。他們是投資商,由李嘉城的公司生產一批名貴白酒而後出售給幾十間星級酒店、連鎖商場等場所,這些企業早聞幾個年輕人大名,故而都先付了訂金。
當最後一筆資金投出後便再也無音訊。臨近交貨之日,幾人慌了,連忙聯絡李嘉城,卻發現他早已不知所蹤,那間公司的ceo也根本不是此人。他們又急忙尋找引介人阿八,阿八也消失不見了。
這兩個人自人間蒸發了,無論他們怎樣查詢也無果,警方證明瞭不存在這兩個人。直到此時他們才明白自己上當了。當初由於過分信任阿八,竟忘了調查李嘉城的來歷,雙方僅在合同上簽了名字,卻無任何身份證明。雖然曾跟對方去看了公司,但卻連董事處也沒進,又怎能說明李嘉城就是那裡的總裁?多麼愚蠢的錯誤!
後果可想而知。銷售合同是以青年們的名義和那些企業簽下的,訂金也是支付給了他們。付貨日期到了他們無貨可交,被眾企業家聯合告上法庭。原告們告他們毀約和詐騙,法院念在他們也是受害者兼不知情的份上,宣佈罪名不成立,僅要求他們賠償原告損失。合約規定,毀約的一方須罰十倍金額,根據投資多少,幾人分別賠款如下:(單位:華夏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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