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5章 修訂與完善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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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秦川欽命內閣大學士李斯與諸葛亮,共同修訂與完善武朝律法。
李斯,所學皆是發家之長。
他深知律法乃國家之根本,每一字一句皆需慎之又慎。
......
“斯以為,此條關於田產交易之規,應更加明確買賣雙方權責,以防日後紛爭。”李斯手指輕敲桌面,語氣堅定。
諸葛亮輕搖羽扇,微微一笑:“李兄所言極是,但還需考慮偏遠之地,民風淳樸,交易多憑信義,律法不可一概而論,當設靈活條款,以應萬變。”
兩人就此展開討論,從土地制度到商業貿易,從刑罰輕重到司法程式,每一個細節都不放過。
“李兄之法,固然嚴謹,但吾觀其中,有數條似過於苛刻,恐非長久之計。”
李斯聽後,並未動怒。
李斯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深諳法家思想的精髓,即強調法律的權威性與公正性。
他主張以嚴格的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
每一條律法都必須經過精心設計與反覆推敲,力求做到無懈可擊。
然而,李斯並未一味地追求法家的嚴苛,而是依照諸葛亮的建議,將儒家的寬容與教化精神融入律法之中。
大致如下.....
大致哈。
謀反與大逆:對於謀害皇帝,危害國家及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等行為,規定為“十惡”之首,處以極刑,且常赦不原。
盜竊與搶劫:根據盜竊,搶劫的財物價值及情節輕重,分別處以徒刑,流放直至死刑等不同程度的刑罰。
sha人罪:區分“六殺”——謀殺,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刑罰標準。
債務與契約:保護契約精神,明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對違約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土地與賦稅: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及轉讓制度,明確各種賦稅的徵收標準,時間及方式。
商業與貿易:保護商業活動的合法性,打擊欺詐,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商稅的徵收標準及貿易規則。
貨幣:確立貨幣制度,打擊偽造貨幣行為。
監察與反腐: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對官員的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制定嚴格的反腐措施,打擊貪汙腐敗行為。
官員職責:明確各級官員的職責範圍、任免程式及考核標準。
大致描寫哈....
且看。